这是一起典型的上市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之间相互担保纠纷。
上市公司之间或者上市公司关联企业之间提供担保以获得银行贷款是司空见惯的事,但是若没有相应的制约或控制,最终难免酿成苦果。上海市某高科技园区有限公司为某上市公司提供了数亿元的担保,但是该上市公司很快由盈利到ST到PT,丧失偿还债务的能力,担保人因此承受了很大的风险。为化解风险,维护其合法权益,站长杨春宝律师等专业律师多方入手,为其清理担保,处理担保纠纷,调查债务人的各种资产,或用以偿还债务或用以提供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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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上市公司间相互担保有哪些法律风险?
上市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之间相互担保是常见融资增信手段,但蕴含极大法律风险。首先,担保人面临代偿风险,当被担保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直接向担保人主张担保责任,担保人必须以自有资产承担清偿义务。其次,相互担保容易形成担保圈,导致风险连锁传导,一家企业违约可能引发多家企业连锁代偿,甚至引发区域性金融风险。第三,关联担保可能损害公司小股东和债权人利益,若公司违规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且未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如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担保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对公司不发生效力,但担保人若存在过错仍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实务中,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需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关联担保必须经非关联股东表决通过。担保提供前应全面调查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经营能力及信用记录,合理设定担保额度、期限和方式,并尽可能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如抵押、质押或保证),以降低代偿损失。一旦出现被担保方经营恶化、债务逾期等警示信号,担保人应及时采取资产保全、协商债务重组、诉讼或仲裁等法律措施。此外,还要关注担保合同中的保证期间、担保范围、主合同变更等条款,避免因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而丧失追偿权。总之,相互担保并非简单的商业互助,必须从公司治理、合同审查、风险预警等多维度严格管控,否则极易重演本案中担保人数亿元代偿的悲剧。
担保人代偿后如何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人代偿后,依法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追偿权的行使应当遵循以下实务路径。第一,确认追偿权基础:担保人需保存好代偿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债权人出具的收款确认函)、担保合同、主合同、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等证据,以证明代偿事实及金额。第二,启动协商追偿程序:代偿后应首先与债务人协商还款计划,可要求债务人提供新的担保或增信措施,若债务人资信尚可,协商能节约时间和成本。第三,及时启动财产调查与保全:若协商无果,应尽快通过律师调查债务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股权、应收账款、到期债权等财产线索,并在诉讼或仲裁前或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债务人转移资产导致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第四,提起追偿诉讼或仲裁:依据担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请求债务人偿还代偿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胜诉后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拍卖、变卖债务人财产以实现债权。第五,关注债务人破产风险:若债务人已进入破产程序,担保人应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追偿债权,并密切关注破产清算或重整进展,参与债权人会议,维护自身权益。第六,特别关注反担保的行使:如果担保人要求债务人提供的反担保已经设立(如抵押登记、质押交付或保证金),担保人可以直接就反担保物优先受偿,这比普通追偿更为高效。实务中常见争议包括追偿范围是否包括担保人因被追偿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利息损失等,对此担保人应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另外,若担保涉及多个担保人,各担保人之间是否存在份额划分、是否可以互相追偿也需审查协议约定。总之,代偿后务必迅速行动,避免因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或担保措施失效而无法收回损失。
如何防范关联企业担保引发的连锁风险?
防范关联企业担保引发的连锁风险,需要从制度与操作两个层面构建完整的防控体系。制度层面:企业应建立严格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包括担保审批权限、风险评估程序、信息披露机制和后续跟踪机制。对于关联企业担保,必须严格执行回避表决制度,由非关联股东或董事审议,防止大股东利用关联担保侵占公司利益。同时设定担保总额上限,避免担保过度集中导致风险积聚。操作层面:第一,担保前开展尽职调查,全面评估被担保方的资产负债率、现金流、盈利前景、过往信用记录以及是否存在重大诉讼、行政处罚等负面信息;对于经营恶化、已出现ST或PT迹象的企业,坚决不予担保。第二,设计风险缓释措施,尽可能要求被担保方提供足额、易变现的反担保,如房产抵押、股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或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并办妥登记手续以确保优先受偿权。第三,担保合同条款精细化,明确担保方式(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担保范围、主合同变更时的处理规则、担保人免责情形等,避免因条款模糊而扩大担保责任。第四,建立动态监控机制,定期跟踪被担保方财务报表、重大合同履行情况、涉诉情况和信用评级变化,一旦发现预警信号(如贷款逾期、经营亏损、高管变动、资产查封),立即启动风险处置预案。第五,运用法律工具及时止损,在被担保方违约后,担保人可行使不安抗辩权或要求债务人提供额外担保,必要时起诉要求解除担保合同或确认担保责任免除。第六,对于已形成的存量担保,可通过债务重组、债权转让、以资抵债等方式有序退出,必要时聘请专业律师进行整体风险化解。第七,加强企业间信息共享与风险隔离,避免形成封闭式相互担保链条,对超额度、超期限的互保行为坚决拒绝。通过上述措施,能够有效降低担保风险传导的概率,保护企业自身资产安全与正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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