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本文是中国银监会发布的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机构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以加强法治建设、提升法律风险管理水平。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等需在2017年底前深入推进,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应在2020年底前全面建立与自身风险状况相适应的法律工作体系,促进合法稳健经营。
关键词: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风险管理银监会法治建设
2015-202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2016〕30号),落实《中国银监会党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指导意见》(银监党发〔2015〕5号)要求,加强银行业法治建设,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风险管理水平,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合法稳健经营,现就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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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以上,具有法律工作经验和能力;
2017年底前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深入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完善法律工作机制。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机构应逐步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到2020年全面建立与自身风险状况相适应的法律工作体系,有效提升银行业法律风险管理水平。本意见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
2016年11月16日
最后编辑于:2018-09-03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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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该指导意见适用于哪些银行业金融机构?
适用于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逐步推进。
全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截止时间是什么?
政策性银行等需在2017年底前深入推进,其他机构应在2020年底前全面建立法律工作体系。
法律顾问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应具有6年以上法律工作经验和能力,以胜任法律风险管理职责。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