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回购顺位大混战!第一顺位投资人竟被“截胡”?

孙瑱律师:朋友们大家好,欢迎锁定《PE法律桥》,我们继续给大家扒一扒PE圈那些“表面兄弟”“塑料协议”背后的坑!杨律师,今天咱们聊点啥?

杨春宝律师:别提了!最近接待了个AB基金的朋友,那叫一个冤种!他们是目标公司第一顺位回购权人,对赌触发后,本来跟创始人说好清算公司,自己能拿到钱,结果呢?前轮那些投资人不干了,直接提了仲裁,想抢钱!

孙瑱律师:哦?这就是传说中的“顺位混战”啊!我跟大家科普一句,PE圈里,不同轮次投资人就像排队买奶茶,第一顺位就是VIP,本该先拿,结果有人想插队,还告你占着位置不合理!

杨春宝律师:是的!AB基金现在就三个灵魂拷问,我估计屏幕前的各位投资人也都遇到过,你们可以在评论区扣1,看看是不是戳中你们的痛点了!第一,协议里写的回购顺位,到底算数不算数?第二,别人都仲裁了,我能不能插一脚,说我才是第一顺位?第三,真到执行的时候,法院能给我撑腰吗?

孙瑱律师:这三个问题,简直是对赌回购顺位的“灵魂三问”,今天咱们就逐个拆解,全程无废话,全是干货,还带梗,保证你们听完不犯困,下次遇到这种事,直接拿捏!首先第一个问题,回购顺位约定,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杨律师,你先给大家交个底。

杨春宝律师:答案很简单——算数!只要你没违法,没坑害债权人,那就是合法有效!《民法典》第五条说了,自愿原则,你情我愿签的协议,只要不违法,法院就认!我具体说说,不同轮次投资人,入股价格大不同,前轮投资人可能是天使投资、VC投资,低价上车,后轮投资人可能是PE投资,高价投资,风险大,人家凭啥高价投?不就是想约定个“优先拿赔偿”吗?这很合理啊!

孙瑱律师:没错!给大家说个真实判例,浙江绍兴法院审理的一个案子中,B+轮投资人比B轮投资人成本高太多,协议里写了“B+轮先回购,B轮才能动”,法院直接认了!说这符合商业逻辑,不然谁还敢做后轮投资?屏幕前的投资人,你们协议里写回购顺位了吗?没写的赶紧扣“危险”,写了的扣“安心”!

杨春宝律师:但是!重点来了,别以为写了就万事大吉!如果你的对赌协议涉及上市公司,还搞“定增保底”,那不好意思,直接无效!最高法早就说了,这种操作违反证券监管,属于破坏公序良俗,相当于你想钻法律空子,门儿都没有!AB基金这事就没这些问题,没涉及上市公司,也没坑债权人,所以他们的顺位约定,稳了!

孙瑱律师:好,第一个问题解决了,接下来第二个问题,更头疼的——前轮投资人已经提起仲裁了,AB基金该咋办?坐以待毙?还是主动出击?杨律师,你给支支招。

杨春宝律师:坐以待毙?那是冤种才干的事!必须主动出击,两条路,二选一,或者双管齐下!第一条路,申请加入人家已经提起的仲裁,告诉仲裁庭:“喂,我才是第一顺位,你们得先管我!”

孙瑱律师:这里要给大家避个坑!不同仲裁委的规则不一样,像上海仲裁委,案外人可以自己申请加入;但贸仲、深国仲不行,得让案件当事人帮你申请,相当于你得求着别人带你玩,这就很被动了!所以啊,签投资协议的时候,选仲裁委真的很重要,别瞎选!

杨春宝律师:可不是嘛!选对仲裁委,少走弯路!当然了,最终能不能加入别人的仲裁,还得看仲裁庭脸色,他们的自由裁量权可大了!如果申请加入仲裁没成功,那就走第二条路——另行提起仲裁!自己当申请人,请求仲裁委确认自己是第一顺位,让回购义务人赶紧给钱!而且,因为都是基于同一个投资协议,同一个仲裁条款,仲裁委必须受理!

孙瑱律师:还有个小技巧,如果另行提起仲裁了,还可以申请中止之前的仲裁,理由就是“我的案子没裁,你们的案子没法审”,相当于给前轮投资人的仲裁踩个刹车!如果中止不了,还能申请合并审理,把两个案子放一起审,省得来回折腾!不过还是那句话,不同仲裁委规则不一样,贸仲就要求所有人同意才能合并,前轮投资人肯定不同意啊,毕竟他们想抢钱!

杨春宝律师:是啊!还有就是刚才我说的,还得看仲裁庭脸色。所以我们给AB基金的建议是,先试第一条路,申请加入仲裁,能成最好,省时间省成本;不成再走第二条路,另行仲裁,同步申请中止或者合并审理!屏幕前的各位,你们遇到这种情况,会选第一条还是第二条?评论区告诉我!

孙瑱律师:聊完仲裁程序,咱们再聊最关键的执行!就算AB基金赢了仲裁,拿到了生效裁决,到了执行阶段,还是可能被前轮投资人“截胡”,人家抢先申请执行,怎么办?

杨春宝律师:第一招,先下手为强!在仲裁的时候,就申请财产保全,把回购义务人的财产——房子、股权、银行存款,全给冻住!这一步很关键,晚了一步,可能就啥都没了!当然,前轮投资人本来就是想抢钱的,一般也会申请财产保全。这种时候只能各显神通了。

孙瑱律师:如果还是被前轮投资人抢先申请执行了,也别慌!AB基金可以作为案外人,提执行异议,告诉法院“我是第一顺位,你们不能先执行我的钱”!虽然执行异议被支持的概率不高,因为回购顺位是合同约定,不是法律规定的“优先受偿权”,但至少能争取时间,趁这个时间赶紧拿到自己的仲裁裁决,再申请执行!

杨春宝律师:还有个终极办法,如果目标公司资产不够分,干脆申请目标公司破产!一旦破产,所有执行都得停,大家一起排队分财产,这时候AB基金就可以拿着回购顺位的约定,跟破产管理人据理力争,优先拿到自己的钱!

孙瑱律师:聊到这,其实大家也看出来了,回购顺位争议,本质就是“钱不够分”的问题,目标公司退出渠道不畅,投资人只能互相内卷!所以我们给大家提个醒,签投资协议的时候,除了写清楚回购顺位,还要加个“前置条件”——后轮投资人没完成回购,前轮投资人不能行权,当然,可以给后轮投资人设个期限,逾期不行权,前轮就可以自己来,这样就公平多了!

杨春宝律师:还有!选仲裁委的时候,一定要选那些追加当事人、中止审理、合并审理规则比较灵活的,比如上海仲裁委、北仲,别选那些死板的,不然真遇到事,想维权都难!

孙瑱律师:好了,今天的干货就聊到这,总结一下:回购顺位约定合法有效,前提是不违法;仲裁可以选加入或另行提起,选对仲裁委很关键;执行要先保全,被截胡就提异议、申请破产!

杨春宝律师:最后,互动时间到!屏幕前的投资人朋友们,你们有没有遇到过回购顺位的坑?或者你们的投资协议里,回购顺位是怎么约定的?评论区留言,我们抽3位朋友,免费帮你们看看协议里的风险点!

孙瑱律师:没错!而且大家有任何PE领域的法律问题,都可以在评论区留言,我们下期就聊你们最关心的话题!

杨春宝律师:关注《PE法律桥》,每期一个PE法律干货,让你远离冤种时刻!

孙瑱律师:我们下期再见,拜拜~

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正高级职称),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专业带头人,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成员。复旦大学法学学士(1992)、悉尼科技大学法学硕士(200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01)。

杨律师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涵盖大金融、大健康、房地产和基础设施、TMT、展览业、制造业等行业。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榜单,并多次受到Asia Law Profiles特别推荐或点评,2016年起连续入选国际知名法律媒体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国业务优秀律师”,荣获Leaders in Law – 2021 Global Awards“中国年度公司法专家”称号;连续荣登《中国知名企业法总推荐的优秀律师》推荐名录;多次荣获Lawyer Monthly及Finance Monthly“中国TMT律师大奖"和“中国并购律师大奖"等奖项。杨律师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

杨律师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复旦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华东政法大学兼职研究生导师、上海交通大学私募总裁班讲师、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曾应邀与北大、人大、社科院的顶级公司法博导共同研讨公司法实务问题。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企业全程法律风险防控实务操作与案例评析》《完胜资本2:公司投融资模式流程完全操作指南》等16本专著。杨律师执业领域为:公司、投资并购和私募基金,资本市场,TMT,房地产和建筑工程,以及上述领域的争议解决。电邮:chambers.yang@dentons.cn

 

孙瑱,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律师在执业前先后在美国沃茨、英格索兰和阿尔卡特朗讯等全球500强企业担任全球、亚太区或中国区总裁或副总裁执行助理,积累了丰富的企业运营管理经验,并具备非常优秀的中英文双语沟通和协调能力。孙律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并发表数十篇并购、基金、电商领域的文章。孙律师擅长领域为: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并购、电商和劳动法律事务。电邮:sun.zhen@denton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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