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3号,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已于2014年3月1日正式施行。为保护融资租赁交易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规避企业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和《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现将利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租赁物登记查询等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http://leasing.mofcom.gov.cn)是商务部建立的综合性融资租赁服务平台,可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及相关企业、组织和个人提供公共信息、租赁物登记公示查询、交流合作等服务。按照司法解释第9条有关规定,为避免租赁物权属冲突,商务部将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作为租赁物登记公示和查询平台。
二、各融资租赁企业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可及时通过商务部统一配发的账号和密钥,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租赁物登记,公示租赁物权利状况,规避租赁物被非法出售、抵押等风险。
融资租赁企业在进行租赁物登记时,可以按照要求在合同登记表中完整、准确地将融资租赁合同中载明的租赁物权属状况进行登记,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租赁物名称、型号、唯一识别码等信息应当明确、易于识别。
为保护融资租赁企业商业秘密,系统仅对与租赁物权属关系有关的信息提供公开查询服务,其他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信息予以保密,不提供公开查询服务。
三、各融资租赁企业在受让物权,办理抵押、质押等业务,特别是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时,可以登陆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对标的物权属状态进行查询,避免产生权属冲突,防止“一物多融”,维护交易安全。
四、其他企业、经济组织和社会公众在受让物权,办理抵押、质押或进行其他物权变动交易时,可以登陆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已经登记的融资租赁企业名录和租赁物权属状态,防止租赁物恶意转卖,规避交易风险。
五、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租赁物登记公示工作,及时通知、督促本地区融资租赁企业利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租赁物登记公示,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维护交易安全。
商务部
201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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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什么是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
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是商务部建立的综合性融资租赁服务平台,提供公共信息、租赁物登记公示查询、交流合作等服务。
融资租赁企业如何进行租赁物登记?
融资租赁企业可以通过商务部统一配发的账号和密钥,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租赁物登记,公示租赁物权利状况。
其他企业和个人在受让物权时如何查询租赁物权属状态?
其他企业和个人可以登陆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已经登记的融资租赁企业名录和租赁物权属状态,防止租赁物恶意转卖,规避交易风险。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