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监局:
为进一步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保监发〔2012〕54号),引导民间资本合理有序地进入保险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入股中资保险公司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第一条 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入股保险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被投资的保险公司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且股权结构合理,公司治理良好稳定。
(二)如实披露资金来源和合伙人背景情况,包括名称或者姓名、国籍、经营范围或者职业、出资额等。
(三)负责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普通合伙人,应当具有良好的诚信和纳税记录,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并承诺资金来源不违反反洗钱的有关规定,且对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入股保险公司承担相关责任。
(四)在单个保险公司中,单个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5%,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5%。
(五)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不得成为保险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参与保险公司经营管理。
(六)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设有存续期限的,应当在存续期限届满前转让所持保险公司股权。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条 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入股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基本情况,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组织管理架构、在行业中所处地位、投资资金来源、对外投资、自身及关联机构投资入股该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三)最近三年的纳税证明和由征信机构出具的征信记录;
(四)合伙人、合伙企业与保险公司其他投资人之间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提交无关联关系情况的声明;
(五)股权认购或转让协议书,及合伙企业同意投资的证明材料;
(六)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保监会
201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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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入股保险公司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入股保险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被投资保险公司存在控股股东、股权结构合理、公司治理良好等。
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入股保险公司需要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哪些材料?
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入股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基本情况、财务会计报告、纳税证明等。
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入股保险公司有哪些限制?
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入股保险公司,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包括出资比例、持股比例、转让股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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