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募基金领域典型违规案例分析
1.1 青岛裕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撤销管理人登记案
2025 年 8 月 16 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中基协处分 (2025) 7 号纪律处分决定书,对青岛裕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出撤销管理人登记的严厉处罚。该案是近期私募基金领域最为严重的纪律处分案例之一,具有很强的警示意义。
违规事实与处罚依据:经调查,青岛裕瑞存在两大核心违规行为:一是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将其管理的 7 只私募基金产品账户的账号、密码交由非公司员工操作,其中 6 只产品账户交由非本机构人员公某峰操作,1 只产品账户交由非本机构人员徐某操作。二是未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的记录,具体表现为未妥善保存 "裕瑞丰裕八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者祝某伟的资产或收入证明材料。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的规定,以及《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关于募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资料的规定。协会最终决定对青岛裕瑞作出撤销管理人登记的纪律处分,这是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借产品账户这一重大违规行为的严厉惩戒。
法律分析与借鉴意义: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义义务与账户管理责任。出借产品账户是严重背离私募基金管理人信义义务的行为,严重破坏行业秩序。该案的处理表明,监管机构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 "谨慎勤勉义务" 提出了极高要求,不仅要求形式合规,更强调实质合规。
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而言,本案的借鉴意义在于:一是必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授权控制贯穿于资金募集、投资研究、投资运作、运营保障和信息披露等主要环节;二是必须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妥善保存相关材料;三是应重视自律管理,主动配合监管检查,而非仅将合规视为被动应付的任务。本案中,青岛裕瑞虽提出已完成整改、配合调查等申辩意见,但协会认为这些是应尽义务,不构成减免纪律处分的正当事由。
1.2 鲲鹏(青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违规案
2025 年 7 月 11 日,青岛证监局发布〔2025〕7 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鲲鹏(青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该案是继青岛裕瑞之后,又一起典型的私募基金违规案例。
违规事实与处罚依据:经查,鲲鹏(青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利用基金财产为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二是现场检查时未如实提供有关材料,违反了《私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具体责任人员方面,吴宗耀作为公司副总经理和相关基金的实际负责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朱江汉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陆智慧作为相关基金的基金经理,未能履职尽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交易员段洪超在接受调查时刻意隐瞒事实,也违反了《私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法律分析与借鉴意义: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忠实义务、配合监管义务以及高管责任承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明确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这是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忠实义务的直接规定,也是信义义务的核心内容。
对于私募基金行业而言,本案的借鉴意义在于:一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确保其行为始终以投资者利益为中心,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二是必须高度重视监管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三是高管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对公司的合规运营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不仅公司被采取监管措施,相关责任人员也被追责,体现了 "双罚制" 的监管思路。
1.3 保利(横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代持案
2025 年 7 月 15 日,广东证监局披露,对保利(横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员工邹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原因是邹涛在任职期间为多名非合格投资者代持保利资本私募基金产品的份额。该案是继杭州泽楠、海南天问时代之后,又一起典型的私募基金代持违规案例。
违规事实与处罚依据:邹涛在任职保利(横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期间,为多名非合格投资者代持保利资本私募基金产品的份额,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邹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邹涛并不在保利资本 46 名全职员工中 29 名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之列,其行为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保利资本是一家私募股权、创投基金,中基协披露的管理规模区间在 50-100 亿元,机构信息最后更新时间是 2025 年 5 月。
法律分析与借鉴意义:本案涉及的核心法律问题是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制度和代持行为的法律后果。《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代持行为的危害在于规避了合格投资者制度,使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进入私募基金领域,增加了投资风险和监管难度。对于私募基金行业而言,本案的借鉴意义在于:一是必须严格执行合格投资者制度,对投资者的资格进行认真审核;二是必须加强员工管理,确保从业人员具备相应资质并遵守法律法规;三是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止代持等违规行为的发生。
从实践角度看,代持行为往往难以被发现,除非出现纠纷或举报。如私募人士所言,代持基金的情形,基本上就是投资者并不满足合格投资者条件,而基金方可能承诺保本保收益,后期投资出现较大亏损,双方私下协商不成,投资人直接举报公司。因此,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合格投资者制度,杜绝代持行为。
二、 私募基金领域的合规风险与防范建议
通过对近期私募基金领域热点事件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一些共性的合规风险和问题。以下从监管趋势、违规行为特点和合规建议三个方面进行总结。
监管趋势分析:近年来,私募基金监管日趋严格,呈现出以下几个明显趋势:一是监管范围不断扩大,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备案、资金募集、投资运作到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各个环节,都纳入了监管视野;二是监管手段日益多元化,包括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等多种方式并用;三是监管重点更加突出,聚焦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义义务、合格投资者制度、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的合规性等方面;四是 "双罚制" 日益普遍,不仅处罚违规机构,也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违规行为特点:从近期的案例来看,私募基金领域的违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违反合格投资者制度,包括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通过代持等方式规避合格投资者要求等;二是违反资金募集规范,包括公开宣传推介、承诺保本保收益、未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等;三是违反投资运作规定,包括未按基金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进行利益输送、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等;四是违反信息披露和报送义务,包括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未按时报送相关信息、未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材料等;五是违反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包括从业人员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从业人员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活动等。
合规建议:针对上述监管趋势和违规行为特点,提出以下合规建议: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授权控制贯穿于资金募集、投资研究、投资运作、运营保障和信息披露等主要环节,防范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严格执行合格投资者制度: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严格审查投资者的合格投资者资格,确保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拆分转让、代持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规范资金募集行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 "非公开、向合格投资者募集" 的原则,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强化投资运作管理: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作原则,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无关的业务;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进行投资,不得进行利益输送或利用基金财产为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加强从业人员管理: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确保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基金从业资格,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防范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
重视信息披露和报送: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基金信息,按规定向监管机构报送相关材料,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材料和投资决策记录等资料。
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风险识别、评估和应对机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和投资者利益的最大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