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通过多方努力取得了承办某旅游节的授权,但是按照约定,其需向主管该旅游节的旅游局支付活动保证金人民币50万元。B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马某指示B公司的财务将本公司的人民币50万元作为A公司的旅游节保证金支付给了旅游局。此后马某又要求旅游局将上述50万元以退回押金的名义支付给了C公司。后由于B公司股权转让,马某因此离任,B公司在审计时才获悉以上50万元的去向,B公司遂以董事损害公司权益的名义起诉马某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并要求A公司和C公司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经法院查明,B公司成立之初系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马某系A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后又被其指定到B公司担任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之职。C公司也系A公司投资设立的子公司,其董事长和法定代理人胡某也是由A公司指定的,并且胡某同时担任B公司的董事。
法院在查清三个企业之间关联关系和马某、胡某关联董事关系后,认定马某利用其同时担任A、B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董事的关联关系,为A公司的利益指示B公司对外还款,并造成B公司无法向旅游局追回50万元,马某的行为违背其对B公司所负的忠实义务,侵害了公司利益,应依法对B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由于马某系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故A公司对马某的侵权行为是明知的且有共同的主观故意,因此A公司与马某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A公司无法证明C公司与马某共同实施了董事侵害公司权益的行为,故无法根据董事损害公司权益这一案由主张C公司承担共同还款义务。
在公司运作中,董事和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如何有效防止前述行为的发生,并追究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赔偿责任,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是每个公司和股东关心的话题。对此,我国公司法明确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并设定了一系列系统、全面和操作性强的规定。
首先《公司法》专设了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在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了忠实和勤勉义务的一般性原则,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业务”,确定了董事只能为适当的目的,即维护公司的最大利益而行使权利,避免与公司发生潜在的或现实的利益冲突的原则。其次在一百四十九条中列举了董事、管理人员的八项禁止行为,即挪用公司资金、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以上概括和列举的形式,系统和全面地规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最后在一百五十二条中赋予了股东派生诉讼权,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起诉董事等或请求董事会(执行董事)起诉监事,如董事、监事拒绝起诉或情况紧急,股东也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起诉。该规定明确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利益时,股东或公司权利救济的方式,使保护公司合法权益更具有可操作性。
(本文载于《科技创业》2006年11月号)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董事违背忠实义务如何认定?
一、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方面,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其核心是董事行使职权时必须维护公司最大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个人或他人利益,避免与公司发生利益冲突。司法实践中,认定董事是否违背忠实义务,主要审查董事行为是否出于为公司利益这一正当目的,以及该行为是否使公司利益受损。关联董事利用其同时任职多家公司的特殊地位,为其中一家公司利益而处置另一家公司的资产,即便相关款项流转以名义担保或押金形式进行,若实质损害了公司的资金追索权,仍属于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n二、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方面,本案中马某同时担任A公司法定代表人及B公司董事长,其指示B公司支付50万元保证金后,又要求旅游局将款项退回至C公司,导致B公司丧失对该笔资金的权益。法院认定马某利用关联关系为A公司利益指示B公司对外还款,造成B公司无法向旅游局追回款项,该行为违背对B公司所负的忠实义务,应赔偿损失。同时,因马某的法定代表人身份,A公司对侵权行为明知且具有共同故意,与马某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n三、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方面,公司应完善内部资金审批流程,对关联交易事项建立严格的审查机制,尤其是涉及法定代表人、董事同时任职多家关联企业的情形,须确保每笔资金划转均符合公司利益并留存书面决策依据。当发现董事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公司可依据法律关于忠实义务的规定要求赔偿,股东也可以依法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提起诉讼,必要时通过派生诉讼直接维权。关联公司之间资金拆借应明确借贷或担保性质,避免因意思表示模糊导致追偿困难。
关联公司共同侵权如何判定?
一、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方面,共同侵权是指两个以上主体基于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侵害他人权益,或者虽无共同故意但侵权行为直接结合导致同一损害后果。在公司董事损害公司权益纠纷中,若关联公司对董事的侵权行为事先知情,并积极参与或配合,使侵权行为得以实施,则可能被认定为共同侵权。法律上认定共同侵权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意思联络,即各行为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共同的预见和追求或放任。判断公司是否与董事构成共同侵权,需要结合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及其职务身份进行分析。n二、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方面,本案中马某同时为A公司和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指示B公司支付保证金并安排旅游局将款项退回C公司,整个过程中A公司作为马某所代表的公司,对马某的侵权行为完全知情且具有共同的主观故意,法院因此判决A公司与马某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对于C公司,虽然其董事长胡某亦由A公司指定并担任B公司董事,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C公司实施了与马某共同侵害B公司权益的行为,因此法院未支持原告要求C公司承担共同还款义务的主张。这说明仅存在关联关系并不足以认定共同侵权,还需证明其实际参与并具有共同过错。n三、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方面,公司或股东在起诉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时,应当重点收集关联公司参与决策、划款指令、人员交叉任职以及利益分享等证据,以证明其存在共同故意。单纯以股权控制或高管兼任为由主张共同侵权,法院难以支持。对于关联公司而言,尤其应当规范公司间资金往来,避免为配合其他公司利益而无正当理由接收或转出资金,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共同侵权而面临赔偿风险。
股东如何追究董事赔偿责任?
一、法律概念与规则解释方面,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应当积极行使赔偿请求权。如果公司怠于起诉,法律赋予股东派生诉讼的权利,即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监事向人民法院起诉董事,或者请求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起诉监事。监事会或董事会收到请求后拒绝起诉,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逾期未起诉,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一制度目的在于保护公司整体利益,弥补公司监督机制的不足。n二、案件事实与实务场景引用方面,本案中B公司在股权转让后通过审计才获悉资金去向,说明公司治理中信息不对称问题可能延误追责时机。若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未能及时启动诉讼,股东即可依据派生诉讼制度,书面请求相关机构起诉马某。法院最终支持了B公司作为原告直接起诉马某和A公司,体现了公司在发现权益受损后主动维权的路径。而股东派生诉讼作为补充救济方式,在公司内部治理失灵时尤为重要,例如当控制董事本身就是侵害人时,股东可绕开其阻碍直接起诉。n三、实务指引与风险提示方面,股东在行使派生诉讼权利前,应首先向公司内部监督机构发出书面请求,保留送达证据,确保程序合法。起诉时应当明确列明损害行为、损失金额以及因果关系的证据,包括资金流水、董事会决议、会议记录、审计报告等。同时,注意诉讼时效限制,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及时主张。为避免董事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资产,股东还应积极行使查阅权、质询权,关注年度审计报告中的异常资金往来,以便早期发现问题并采取法律措施。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