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A private middle school in Wenzhou, Zhejiang Province has gained local popularity and reputations after several years’ operation, but shareholders of this school have divergent views on management, capital operation and some other issues, and meanwhile an education group in Shanghai intends to purch
关键词:Corporate LawyerShanghai Lawyer
A private middle school in 最后更新:2018年8月31日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收购一家民办私立学校,最核心的法律步骤是什么?
收购民办私立学校最核心的法律步骤是取得教育主管部门的审批并办理举办者变更登记。首先核查学校办学资质和资产权属,签署股权或资产收购协议,再向审批机关提交变更申请。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核准。隐名股东问题需通过书面代持协议和实际出资凭证厘清权益。
学校股东之间意见不合,收购方应如何设计交易方案以降低风险?
收购方应优先收购全部股权或资产,避免遗留股东纠纷。若无法全部收购,则需要求剩余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并放弃优先购买权。针对隐名股东,应在尽职调查中核查代持协议、出资流水及股东会决议,并由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共同签署确认函。建议设置分期支付和保证金条款,以应对或有债务。
收购私立学校时,如何处理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
隐名股东不能直接主张学校举办者身份,但可依据代持协议享有投资权益。建议收购方要求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共同签署权益转让协议,明确转让价款及税费承担。同步取得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声明,并将变更事项报审批机关备案。若代持关系不清晰,应在交易文件中设定赔偿条款,由出让方承担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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