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性文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然而很多创业者在设立公司时多委托公司登记代理机构代办设立手续,而登记代理机构的工作目标就是尽快完成公司的设立登记,不可能也没有能力就公司章程的制定对创业者进行必要的指导,因而他们通常使用工商局提供的示范文本,而示范文本通常只是罗列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并无针对性的规定,以至创业者产生纠纷时无章可循。也有很多创业者在创业之初满腔热情,创业伙伴之间非常团结,认为所有问题均能通过协商解决,因而不注意章程的制定,随着时间的推移,无论是公司获得长足的发展还是陷入了困顿,创业者的心态必然发生变化,一定会在某些问题上存在分歧,此时才会发现公司章程并没有就相关问题作出规定,也没有规定解决纠纷的机制,纠纷因此无法解决。悬而未决的纠纷又必然成为公司正常运作的有形无形的障碍。因此,在公司创立之初,制定一份适用性强的章程非常重要。
新公司法不仅仅在制度创新方面大大促进创业,而且赋予创业者较大的自由度,在许多方面允许创业者通过章程自由约定,因此,制定一份针对公司实际的章程就显得更加重要。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名称应当在设立之前向当地工商部门查名并进行预先核准登记,该名称可以保留六个月。住所登记需要提供房地产权证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二)公司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公司经营范围用语需经工商部门审核,并经工商登记确认。
(三)公司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除此之外,还应当详细规定股东的权利,包括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以及知情权等权利。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应当包括股东各自的出资额及所占比例、分批出资的安排以及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评估作价的方式、方法,约定出资方式时应当注意可以作价出资与不能作价出资的种类。另外还可以约定利润分配的办法和股东分取红利的方法、认缴新增出资的方法、股权转让的规定以及自然人股东死亡后股权的处理等等。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应当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经理的职权(特别是对于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以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借款的数额、合同的数额、支出的数额等应当明确批准权限);详细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以及僵局处理办法;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规定监事会中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的比例;等等。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般理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是董事长,但公司法允许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通常可以包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劳动用工制度以及解散、清算办法等等。
(本文发表于《科技创业》200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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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和作用是什么?
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时必须依法制定的基础性文件,在公司内部具有最高效力,被视为公司的宪法。它不仅约束公司本身,也对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产生普遍约束力。法律赋予章程较大的自主约定空间,很多公司治理规则允许股东通过章程进行个性化设计,章程规定优先于一般决议和内部惯例。文章指出,大量创业者在设立公司时委托登记代理机构代办,代理机构为尽快完成登记,通常直接使用工商局示范文本,而示范文本只是罗列法律中的相关规定,缺乏针对性。创业初期伙伴关系融洽,认为问题能协商解决,于是不重视章程制定。但公司发展或陷入困境后心态变化,分歧出现,才发现章程没有相关规定,也没有纠纷解决机制,悬而未决的纠纷成为公司正常运作的障碍。制定章程应当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避免照搬示范文本。要详细规定股东权利、机构权限、会议召集表决程序、僵局处理办法,明确投资担保借款等数额的批准权限。同时关注法律变化,及时修订章程,确保条款合法有效,防止因约定不明或违反强制性规则而引发治理僵局和诉讼风险。
公司章程应当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必须载明法律所要求的基本事项,这是章程生效的法定条件,缺少必要记载事项可能导致章程内容不完整,影响公司登记的办理以及后续治理。法律要求记载的事项包括公司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额与时间、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与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以及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文章逐项解析了这些内容的制定要点。公司名称应在设立前向工商部门查名并预先核准,可保留六个月;住所需提供房地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经营范围中属于须经批准的项目要依法经过批准,用语需经工商审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股东信息应同时详细规定股东权利,包括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及知情权等。制定章程时要逐项核对必备内容,不能遗漏。对于公司机构的职权,特别是投资、担保、借款、合同、支出等数额,应当明确批准权限;要详细规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僵局处理办法;同时根据公司需要补充财务会计、劳动用工、解散清算等条款,使章程成为真正可操作的公司治理工具。
如何在章程中约定股东出资与利润分配?
公司资本制度允许股东在章程中自主约定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并可以对利润分配、分红方法、增资认缴、股权转让以及股东死亡后股权处理等事项作出安排。法律对可作价出资的财产有明确要求,货币和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一般可作价出资,但劳务、信用等通常不能。文章强调章程应当载明股东各自的出资额及所占比例、分批出资的安排,以及对非货币财产评估作价的方式和方法。同时还可以约定利润分配办法和股东分取红利方法、认缴新增出资的方法、股权转让的规定以及自然人股东死亡后股权的处理。这些约定能在创业初期就把可能出现争议的事项提前固化,避免事后扯皮。在约定出资条款时,要注意区分可作价与不可作价出资的种类,对非货币资产评估作价应有明确标准和程序,防止评估虚高导致资本不实。利润分配应遵循法律原则,并可参考实际贡献设计差异化方案,但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则。股权转让和继承条款要考虑公司的人合性,设置优先购买权、限制条款或回购机制,同时注意平衡股东退出自由与公司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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