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本文为201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核心内容梳理,涵盖公司总则、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与组织机构、股权转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财务会计、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及法律责任等章节。重点包括公司法人财产权、股东有限责任、注册资本认缴制、股东权利与义务、公司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一人公司特别规定及国有独资公司规则。实务价值在于帮助企业和投资者理解公司设立、运营及合规要点,明确股东、董事、监事等主体的法律责任,为处理公司纠纷提供法律依据。
关键词:公司法注册资本认缴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利公司治理
(1993 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立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立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转让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七章 公司债券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最后编辑于:2018-09-03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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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有限公司股东人数有何限制?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即股东人数上限为五十人,且至少一名股东。
注册资本是否需实缴?
2013年修订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实行认缴制。但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对实缴或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人公司股东债务责任如何承担?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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