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媒体:
- 中央电视台(专题:反不正当竞争)
-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直播:公益广告与公序良俗)
- 上海东方广播电台(东方大律师、房产两点半节目嘉宾)
- China Daily(《中国日报》)(主题:商标侵权诉讼)
- 法律服务时报(专访:中国律师业发展和律师执业感受、公司法司法解释)
- 证券日报(主题:破产程序中的并购实施)
- 上海证券报(主题:特殊目的公司、特许经营备案)
- 21世纪经济报道(主题:外商投资房地产、商标侵权与反不正当竞争、矿权出资、政府基建项目融资担保模式、一级土地市场)
- 第一财经日报(主题: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滥用与反垄断、外商投资商业领域、低价倾销法律问题)
- 中国经营报(主题:独立董事制度)
- 每日经济新闻(主题:物权法草案、新浪与分众合并反垄断审查)
- 中国经济时报(主题:中国银行海外并购、公司法司法解释、反垄断审查)
- 北京晨报(主题:QQ商标争议与驰名商标认定)
- 新京报(主题:反垄断、中美司法协助)
- 新闻晨报(主题:人肉搜索)
- 东方早报(主题:歌华在线诉讼事宜、瑞银避税案)
- 地产新闻(主题:存量房拍卖与在建工程转让)
- IT时报(主题:无线互联网版权保护、Google广告、黑客侵犯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 上海商报(主题:商品房预售)
- 上海壹周(主题:小产权房)
- 人才市场报(主题:创业法律、商业信用与社会诚信等)
境外媒体:
- 华尔街日报(The Wall Street Journal) (主题:外商投资电信业务、番茄花园盗版案)
- 彭博电视台(Bloomberg TV) (直播:中国知识产权保护)
- 纽约时报(The New York Times) (主题:青年律师执业感受)
- 证券业新闻(Securities Industry News ) (主题:中美证券监管备忘录)
- 香港《环球商业评论》(主题:专利诉讼)
- 香港亚洲电视台(主题:反垄断法)
- Press TV (主题:保密法及商业秘密保护、中国企业海外并购)
相关法律服务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常见法律问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混淆行为”如何认定?常见误解是什么?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或者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或者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认定关键在于“有一定影响”和“引人误认”。常见误解包括:一是认为只要注册了商标就自动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实际上若商标未达到“有一定影响”程度,可能无法禁止他人使用近似标识;二是混淆行为与商标侵权不同,商标侵权依据商标法,混淆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两者保护范围不完全重叠;三是认为只要未使用相同标识即不构成混淆,但近似的标识同样可能构成混淆,需结合整体视觉效果、知名度、商品类别等综合判断。杨春宝律师在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时就反不正当竞争专题指出,混淆行为是企业不正当竞争的主要手段之一,司法实践中应重点考察标识的显著性和市场影响力。
商业秘密保护中,员工离职后使用原单位技术信息是否构成侵权?
员工离职后使用原单位技术信息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及《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判断。构成侵权需满足:该技术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即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员工负有保密义务,且员工未经授权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该信息。员工离职后,若其使用的技术信息属于原单位的商业秘密,且该信息未通过合法途径(如自行研发、反向工程等)获得,则可能构成侵权。常见误解包括:一是认为员工离职后可以自由使用工作期间掌握的所有技术和知识,但员工个人技能与商业秘密有区别,若信息属于原单位专有且未公开,则不得擅自使用;二是认为只要签订了保密协议就自动保护所有信息,但保密协议需明确保密范围,且原单位需实际采取合理保密措施;三是认为员工仅凭记忆使用技术信息不构成侵权,但若记忆内容属于商业秘密,且员工未进行独立研发,仍可能构成侵权。杨春宝律师在IT时报和Press TV采访中均强调,商业秘密保护需平衡员工流动自由与企业权益,企业应完善保密制度,员工应遵守竞业限制和保密义务。
外商投资房地产有哪些法律限制?
外商投资房地产在法律上受到多项限制,主要依据《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等规定。核心限制包括:一是外资准入负面清单限制,例如2024年版负面清单中,外商投资房地产领域(如住宅开发、商业地产等)不再列入禁止类,但部分城市仍有限制,如境外投资者不得投资高档宾馆、高档写字楼、国际会展中心等;二是注册资本和投资比例要求,外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需与投资总额比例符合规定,且不得低于一定金额;三是外汇管理限制,外资企业需通过合规渠道结汇,且不得违规使用境外贷款;四是项目审批限制,外资企业涉及土地出让、项目转让等需经商务部门备案或审批。常见误解包括:一是认为外资可以自由购买任何类型的房地产,实际上外资购房需符合“自用、自住”原则,且部分城市对境外个人购房有年限、套数限制;二是认为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可以享受与内资完全相同的待遇,但在税收、土地获取等方面仍存在差异;三是认为外资退出房地产项目时无特殊程序,实际上需要办理外汇登记、税务清算等手续。杨春宝律师在21世纪经济报道采访中详细分析了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法律框架,强调合规操作的重要性。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