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摘要 本通知系最高人民法院为保障《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顺利实施而发布的配套文件。通知明确了高级人民法院可确定评估、拍卖机构的资质等级范围,并规定未开展资质评定的行业可由法院会同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确定资质条件。同时,要求各级法院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发布拍卖公告,并对国有产权、证券类资产的司法拍卖程序作出特别安排。通知还规范了委托费用处理、机构责任追究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职责,为司法委托评估与拍卖实务提供了具体操作依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2次会议通过,并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为保证《规定》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司法委托评估、拍卖财产的价值和拍卖标的的实际情况,确定参加司法委托评估、拍卖活动机构的资质等级范围。  未开展资质等级评定的评估行业,人民法院可以会同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或评估行业协会,确定参加人民法院评估活动机构的资质条件。拍卖机构的资质等级,指由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根据《拍卖企业的等级评估与等级划分》评定的拍卖机构资质等级。  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指由国家有关评估行业主管部门或评估行业协会评定的评估机构资质等级。符合资质等级标准的评估、拍卖机构,每年年末向所在地区的高级或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作为下一年度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入选机构,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各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拍卖案件,均须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发布拍卖公告,公示评估、拍卖相关信息和结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需向社会公开的除外。司法委托拍卖标的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及其权益,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后,通过省级以上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的国有产权产易平台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拍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司法委托拍卖标的为在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转让的证券,包括股票、国债、公司债券、封闭式基金等证券类资产,人民法院通过证券公司委托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由其设立的司法拍卖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交易规则进行拍卖。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等交易场所或网络平台进行司法委托拍卖所产生的费用在拍卖佣金中扣除。对从事司法委托评估、拍卖活动的机构及责任人未尽责任义务、违规违法操作、存在严重瑕疵,影响评估、拍卖结果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情节暂停或取消其司法评估、拍卖资格,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对各地人民法院实施《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请各级人民法院将实施《规定》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及时逐级报告我院。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最后编辑于:2024-05-26 14:46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如何确定司法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的资质等级?

由高级法院根据财产价值和拍卖标的实际情况确定资质等级范围;未开展资质评定的行业,由法院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确定资质条件。

评估拍卖机构如何申请入选下一年度名单?

符合资质等级标准的机构应在每年年末向所在地区的高级或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作为下一年度入选机构并履行相应责任义务。

司法拍卖公告应在何处发布?

对外委托拍卖案件须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发布拍卖公告,公示评估、拍卖相关信息和结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专业法律服务,请联系杨春宝一级律师:chambers.yang@dentons.cn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s://law-bridge.com/。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