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批复,个人独资企业清算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在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算。清算完成后,债权人仍可向投资人主张权利。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破产清算程序的请示》(〔2012〕黔高研请字第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参照适用破产清算程序裁定终结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程序后,个人独资企业的债权人仍然可以就其未获清偿的部分向投资人主张权利。

最后编辑于:2024-05-26 15:07

杨春宝一级律师简介

杨春宝一级律师,大成上海高级合伙人、资本市场部主任、国资基金研究中心主任,大成中国区私募基金专业带头人、科技与文化法律研究中心联合牵头人。执业30余年,长期从事私募基金、投融资、并购重组法律服务,尤其对对赌研究颇深且具有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并专注于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2004年起多次入选The Legal 500"私募基金"和"公司与商业"等境内外各类律师榜单,代理的中国法院首例适用外国法律审理外国公司的董事损害小股东权益纠纷案入选上海高院发布的《上海法院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和威科先行"要案头条"。入选上海涉外法律人才库、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上海国有企业改制法律顾问团,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多家知名高校的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及上海市商务委跨国经营人才培训班讲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6本投融资法律专著。了解更多

常见法律问题

什么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

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

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后,个人独资企业的债权人权利如何?

债权人仍然可以就其未获清偿的部分向投资人主张权利

人民法院参照适用破产清算程序裁定终结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程序后,投资人有何责任?

投资人仍然有责任向债权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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