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旨在规范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下称“管理人”)在向相关投资者宣传推介股权基金时,向投资者进行风险揭示的行为,其目的是让投资者充分知悉投资风险及该等风险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并在此基础上做出投资决策。
杨春宝律师团队认为,《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应主要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版)、《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加以制订。在内容上,该项制度应明确风险揭示的对象、充分揭示投资风险、明确风险类型,同时,其应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分级,并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此外,该制度还应附上《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模板,并规定特殊情况下(如投资者要求购买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服务)的风险揭示,以及对普通投资者应履行的特别注意义务。
首先,风险揭示的对象即相关法律法规定义的合格投资者。其次,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不仅是指对各类型的投资风险进行全方位揭示,而且应将该等揭示内容体现于各类基金文件(如基金募集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之中。第三,明确风险类型即明确股权基金在整个生命周期中可能触及的各类风险,包括外部风险(政策法规、相关市场、标的公司等)、内部风险(设立和募集、基金管理、基金财产等)、固有风险(退出和集中投资等)以及投资者流动性风险等。第四是对产品进行风险分级,并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向其销售相应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第五,该制度还应附上《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模板。
本文节选自杨春宝律师、孙瑱律师专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如需进一步了解详细分析、制度模板、执行要点,请关注近期出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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