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宝律师团队认为,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而言,由于其进行的是股权投资,内幕交易应当是指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权投资的行为,而利益冲突则是指存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的主要制订依据为《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 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基金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自律准则》、《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以及《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版)》。
“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的制订要点应当包括:
首先,应明确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的目标。从基金管理人内部治理的角度出发,有效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不仅是为了保障投资者利益,也是为了维护基金管理人的公信力,从而提升基金管理人的品牌价值,进而提升基金管理人的募集资金能力和选择投资项目的机会。
其次,应明确利益冲突的种类。利益冲突可分为基金管理人及其员工两个层面,基金管理人层面的利益冲突主要涉及不正当的关联交易,以及管理人管理的不同私募基金之间的利益冲突。而管理人员工层面的利益冲突则大致上可以分为交易型、影响型和复合型三种。
第三,坚持专业化经营。专业化经营原则,具体体现为:有清晰的主营业务,不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仅能登记为一种类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并仅能备案与本机构已登记业务类型相符的私募基金。
第四,明确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的管理职责。杨春宝律师团队建议,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其组织形式设置科学合理的组织架构,并建立起统一领导下的分工配合、相互制约的内控机制,确保旗下管理的不同的私募股权基金在各方面相分离,不同投资团队管理的私募基金的重大非公开投资信息相隔离,控制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
第五,建立利益冲突报告/决策机制。杨春宝律师团队认为,想要有效地防范利益冲突,就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内部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报告体系。一旦有员工在工作中发现或遇到任何利益冲突或疑似利益冲突,应在第一时间书面报告利益冲突管理部门,后者应在接到员工报告后立即展开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进一步措施。
第六,建立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责任追究机制。杨春宝律师团队建议基金管理人结合员工的实际工作,将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设置为相关员工的一项绩效考核指标。
本文节选自杨春宝律师、孙瑱律师专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如需进一步了解制度模板和案例解读,请关注近期出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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