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2001年1月4日,某外贸局与刘某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外贸局将其所属的外贸进出口公司租赁给刘某经营,每年租金8万元,每年元月15日、6月15日各交4万元,自主经营,亏损自负,国有资产须保值,如违约,另一方可终止合同。该合同履行到7月30日,刘某欠租金4万元,外贸局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给付租金。法庭上,合同是否有效成为争议焦点。
(1)外贸进出口公司能租赁给个人经营吗?
(2)合同有效力吗?
(3)有什么法律条文根据?
答:
外贸进出口公司可以租赁给个人经营。对于外贸进出口公司的租赁经营,可以参照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承租方可以采取下列形式承租经营企业:(一)一个人承租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个人承租);(二)二至五人合伙承租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伙承租);(三)本企业全体职工承租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全员承租);(四)一个企业承租经营另一个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承租);(五)国家允许的其他租赁经营形式。”该条例明确个人可以承租小型工业企业。此外,财政部《关于国营小型商业企业转为集体所有制或个人租赁经营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明确个人可以承租小型商业企业。
外贸公司也是商业企业的一种。只要租赁经营合同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应当认定有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情形,分别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