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与B公司经协商一致,决定由双方共同出资100万元,设立C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此,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发起人协议,协议规定:A公司出资80万元,B公司出资20万元;C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作为公司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出资双方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公司筹备过程中的具体事宜及公司的登记注册均由A公司负责。协议签订后,B公司即按协议规定将20万元投资款汇入A公司账户。之后,双方共同制定了C公司的公司章程,确定了董事会人选,并举行了两次董事会议,制定了业务计划。此后,C公司迟迟没有开展业务活动,B公司经查问,才知A公司尚未办理C公司的注册登记。B公司向A公司催办数次,一直没有办理注册登记。半年后,B公司以C公司没有注册成立并开展业务活动为由,向法院起诉A公司,要求其退还其全部投资款20万元并赔偿损失。A公司辩称,双方已签订协议,缴纳出资,制定章程,成立董事会,至今已逾半年,虽然没有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公司已经成立,故B公司不能抽回出资。法院经审理,认定C公司尚未成立,A公司应当返还B公司投资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简评:本案焦点在于C公司是否已成立,如果未成立,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股东能否抽回出资。《公司法》第七条规定:“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显然,C公司尚未办理注册登记,工商管理部门因此尚未签发营业执照,C公司并未成立。那么公司成立前,股东能否抽回出资呢?对此,《公司法》未作禁止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发起人协议(或者设立公司协议)视为合伙协议,而合伙人应当享有退伙的权利,但是应当根据协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违约责任等。在本案中,B公司及时履行了出资义务,但A公司由于某种原因在长达半年时间内未履行合同义务办理C公司的注册登记事宜,因此B公司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抽回出资,并追究A公司的违约责任。(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