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网信办”)发布《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区块链规定”),并将于2019年2月15日起正式施行。虽然“区块链”这个名词因为比特币的火爆对普罗大众而言并不陌生,不少名企也各自发布过针对其自身经营的区块链白皮书或报告,但真正从法律上对区块链信息服务及其提供者进行规制还是首次。因此,杨春宝律师团队拟尝试对区块链规定进行简述,以期对相关专业人士提供一定参考。
一、相关定义
- 区块链
区块链规定并未明确区块链的定义,但我们理解,明晰区块链的定义是理解区块链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现行有效的全国性法律法规并无关于区块链的统一定义,仅有一些地方性法规进行了规定。如《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促进区块链产业发展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区块链是指是一种在对等网络环境下,通过透明和可信规则,构建不可伪造、不可篡改和可追溯的块链式数据结构,实现和管理事务处理的模式。又如《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贵阳市加快推进政府数据共享开放的实施意见》规定,区块链技术是利用块链式数据结构来验证与存储数据、利用分布式节点共识算法来生成和更新数据、利用密码学的方式保证数据传输和访问的安全、利用由自动化脚本代码组成的智能合约来编程和操作数据的一种全新的分布式基础架构与计算范式。
- 区块链信息服务及其提供者
依据区块链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是指基于区块链技术或系统,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由此可见,区块链信息服务首先是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信息服务的一种;其次,该信息服务的核心为区块链技术或系统;再次,该信息服务系以互联网或应用程序为载体提供。只有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的信息服务,才被视为区块链信息服务并落入区块链规定的规制范围。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节点,以及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组织。从该定义可知,服务提供者分为两类:一类是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节点,另一类则是为第一类主体(不含节点)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组织。遗憾的是,区块链规定并未明确“节点”的含义,这可能为监管的“权力任性”留下空间。
二、上位法和监管部门
区块链规定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国家网信办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办分别负责全国和本行政区域内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三、适用范围
依据区块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区块链信息服务,均应适用该规定。结合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我们理解,区块链规定采取了属地管辖原则,即,无论服务提供者系境内还是境外主体,也无论其提供区块链服务所使用的服务器部署在境内还是境外,只要其提供服务的对象为境内主体,该等服务提供者的相关行为均应适用区块链规定。
四、服务提供者的职责
区块链规定以服务提供者为重点规范对象,明确规定了其应履行的各项职责。具体而言,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 履行备案手续
- 初始/变更/终止备案
应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网信办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填报其名称、服务类别、服务形式、应用领域、服务器地址等信息,履行备案手续;变更服务项目、平台网址等事项的,应在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终止服务的,应在终止服务三十个工作日前办理注销手续,并作出妥善安排。
- 备案流程
国家和省级网信办应在收到齐全的备案材料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发放备案编号,并通过备案系统公布备案信息;材料不齐全的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完成备案的服务提供者应在其对外提供服务的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的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
- 定期检查
国家和省级网信办对备案信息实行定期查验,服务提供者应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备案系统提供相关信息。
- 进行制度建设
- 内部制度
应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
- 外部规则
应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与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求其承诺遵守法律规定和平台公约。
- 进行信息管理
- 安全技术条件
应具备与其服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技术条件,应具备对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信息的发布、记录、存储、传播的即时和应急处置能力。开发上线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报国家和省级网信办进行安全评估。
- 用户身份认证
应按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对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对拒绝进行身份认证的用户,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据此规定,公有链在中国境内必须在身份认证的前提下运营。
- 信息安全管理
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区块链信息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法信息。如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区块链信息服务存在信息安全隐患,应进行整改并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标准后方可继续提供服务。
服务提供者应对违法和违约的服务使用者采取警示、限制功能、关闭账号等措施,对违法信息及时处理以防止扩散,在保存记录的同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 保存相关信息
服务提供者应:记录服务使用者发布内容和日志等信息并保存不少于六个月,以供执法部门查询;为网信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设置投诉举报入口以处理投诉举报。
五、对违法行为的惩处措施
依据区块链规定,如服务提供者违规提供区块链服务,将根据其违规事项和严重程度予以惩处,包括但不限于: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改正前应暂停相关业务),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安全法)进行处理等。
结语
根据360百科,作为比特币的底层技术,“区块链”一词最早出现在比特币白皮书的中文翻译版中。虽然,区块链因比特币而受到关注,但其可应用的场景却十分广泛,包括:智能合约、资产交易、电子商务等,包括阿里巴巴在内的不少海内外知名企业纷纷在各自的行业领域中对区块链技术加以运用,其甚至被认为是“继蒸汽机、电力、互联网之后,下一代颠覆性的核心技术”。然而,区块链技术的飞速发展,也使得一些不和谐的声音随之而来。2018年8月,包括金色财经、火币资讯、币世界、深链财经在内的知名区块链微信公众号,因涉嫌发布ICO和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信息而被责令屏蔽所有内容,并且帐号被永久封停。或许正是由于意识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对区块链行业发展构成的不利影响,区块链规定便应运而生了。有理由相信,随着区块链技术向纵深发展,将会出台更多更具体、可操作性更强的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则,通过在制度层面的规范和约束来保证行业的健康和有序发展,对此我们拭目以待。
作者简介
杨春宝律师,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TMT业务组牵头人。执业23年,系上海最早的70后高级律师。杨律师连续入选国际知名法律媒体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国业务优秀律师”,荣获Lawyer Monthly“2018中国并购律师大奖”和“2018中国TMT律师大奖”,多次荣获Finance Monthly“中国TMT律师大奖"和“中国并购律师大奖"等大奖,系Asia Pacific Legal 500和Asia Law Profiles多年推荐律师,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复旦大学法学院兼职导师、华东政法大学兼职研究生导师。出版《企业全程法律风险防控实务操作与案例评析》《完胜资本2:公司投融资模式流程完全操作指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3本专著。杨律师执业领域为:公司、投资、并购和基金,TMT,房地产和建筑工程,以及上述领域的争议解决。电邮:chambers.yang@dentons.cn
孙瑱律师,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律师在执业前先后在美国沃茨、英格索兰和阿尔卡特朗讯等全球500强企业担任全球、亚太区或中国区总裁或副总裁执行助理,积累了丰富的企业运营管理经验,并具备非常优秀的中英文双语沟通和协调能力。孙律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并发表数十篇并购、基金领域的文章。孙律师擅长领域为: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并购、电商和劳动法律事务。电邮:sun.zhen@denton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