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为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进一步简政放权,放宽市场主体准入限制、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深化政府职能转变,积极营造宽松、平等的市场准入环境;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的作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全面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
二、工作内容
(一)建立部门联动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上海市法人信息共享与应用系统信息互联共享的平台优势,加强信息识别推送功能,实现基础数据和监管信息的实时互联共享。市审改办、市工商局、相关审批部门要及时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确保工作平稳运行。
(二)规范工商经营范围。对于改为后置审批的事项,工商部门根据企业章程、合伙协议或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综合审批部门的监管要求,核定申请人的经营范围,并在后标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加强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对于改为后置审批的事项,审批部门应当按照行业管理的原则,依照行业管理分工和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监管职能,加强监管。
1.对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由审批部门依法负责查处,工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2.涉及两个以上审批部门的,各审批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并依照行业监管分工原则,由该经营事项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监管,其他审批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3.各职能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违法事项的,应及时告知相关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工作的重要意义。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是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宽准入严监管”,有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也有利于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公正。各参与部门要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主动配合牵头部门工作,积极与上级部门沟通,全面落实、共同推进自贸试验区的先照后证改革工作。
(二)积极稳妥推进自贸试验区先照后证改革工作。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序推进,条件成熟一批推进一批。此项工作涉及的各政府部门要及时做好登记与审批的各项衔接工作,及时总结评估改革经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三)提高监管效能,优化审批流程。各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明确监管措施。同时要从市场准入便利化角度入手,以简政放权为目标,探索许可登记管理制度的改革,简化申请材料要求,优化许可流程,降低准入门槛。
(四)着力提升审批与监管的信息化水平。各级审批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通过上海市法人信息共享与应用系统、自贸试验区信息共享和综合执法平台,加强部门间数据互联互通,逐步实现登记和管理信息共享。各职能部门要及时将本部门登记、审批、监管、执法和服务等信息数据录入信息平台,通过数据对接等技术手段,实现信息动态管理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