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先生原在某著名给煤机设计、生产企业(A企业)任职,数年前,袁先生辞职下海,自己创办了一家给煤机配件生产企业(B企业)。其原来任职的企业(A企业)为了维持其竞争优势,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起诉袁先生及其创办的企业(B企业),后因技术鉴定确认相关技术为公知技术而撤诉。与此同时,A企业又向B企业的客户广为散发所谓的《告用户书》,使用贬损性的语言声称B企业假冒A企业的名义销售假冒伪劣产品、B企业欺世盗名等,并以B企业产品质量低劣为由,为B企业客户免费替换产品。B企业因此丢失了很多客户,遭受了较大损失。
B企业为此向杨春宝高级律师寻求帮助,杨律师仔细分析了A企业散发的《告用户书》和《替换证明》,认为A企业此举已经构成商业诋毁,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B企业遂委托杨律师及其团队向浦东法院提起诉讼。A企业坚持认为袁先生和B企业侵犯了其商业秘密,企图以此进行抗辩并误导法庭偏离案件争议焦点。经过多次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法庭最终查明了事实,并作出判决,判令A企业停止侵权、在专业杂志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A企业不服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杨律师及其团队再次代理B企业就相关事实与法律适用与A企业展开辩论。日前,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后编辑于:2018-10-07 1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