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本人于半年前与我县中学一副校长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就是把一间当街的店面租赁给我使用,期限为三年。因当时缺少经验没注意到房东把房产税也加于我方。三年为10000多块钱。而国务院颁发的房产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房产品税是由产权所有人交的。还有当时我的定金是交给房地产的开发商的,也谈及房产品税不由我方负责。请问这份合同具不具法律效力。房产品税应由谁来交纳。还有一点,此商城是新开发的,当时的租金和一些事项都是开发商和我约定的,当时此店还没有售出。并当时的定金我都是交付给开发商的。当时的约定是此店无论售不售出,此店是一定租于我用,而条款不能改变, 就是说,当时的约定是房产品税不在我方的。请问这件如果上了法庭结果会是如何?不胜感激。
答: 缴纳房产税是房屋产权人的法定义务,但是也可以通过协议约定由谁实际承担。因此除非合同中明确约定由你承担,就应当由房东承担。对于你已经支付的房产税,房东应当返还,或者充抵房租。至于开发商与你的合同是如何约定的,学校副校长与你是如何约定的,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须视合同具体条款而定,在此无法评判。(上海市浩华律师事务所 杨春宝律师)
(本文原载于新华网法治频道2003年8月13日,网址: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3-08/13/content_1024359.htm)
最后编辑于:2018-10-13 1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