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所在的公司,购买了现在办公的这套房子,购买时间为2001年,因为房屋所在的写字楼是由两家公司合资建设,但只a公司有出售资格,房屋买卖合同是与a公司签订,我公司的房款是交给b公司,因为该楼建成后a、b公司协议决定我们所购买的房子产权属于b公司,但是交完房款后的近3年时间b公司也未提供购房发票,现在预先约定的分期付款的付款期限已过,我们全额交付了房款,但是仍未取得发票,不能办理产权证。a、b两公司就购房者与a公司签订购房合同一事有约定,凡是购买b公司所有产权的房子,产生的一切问题,a公司均不负责。b公司推说他们经营不好,如果给我们开具发票(税款大约20万元),以他们现在的经济状况连税款都不能负担。现在,问题焦点在于一、是否b开发商只是在实际卖出房子后才向国家缴纳“营业税”。二、a、b两公司的协议是否有效,毕竟我是与a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根据实际情况,既然b公司没有支付税款的能力,我是否可以对a公司起诉,要求提供发票。三、该购房合同选择的争议处理办法是仲裁,且仲裁机构为“天津仲裁委员会”,是否我只能先通过仲裁,才能到法院起诉。
答:
一、根据你所述,A、B公司所谓合资建设,实际上是一种违法的参建、联建行为,只有A公司是合格的开发商,B公司并不是开发商,因此,它不能卖房子,也就不能开发票,因而也就谈不上缴税的问题。
二、该办公楼的开发商是A公司,它与客户签订买卖合同,就必须对买房人负责,无论房款付给谁以及A与B是怎么约定的。
三、我国实行仲裁一裁终局制度,既然约定争议处理办法是仲裁,就只能仲裁,不能起诉。
杨春宝律师
最后编辑于:2024-04-25 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