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hngs713咨询:甲、乙二人共同出资成立一企业,企业成立后,与甲签订一合同,由甲提供一其专利技术供公司使用,而公司则向甲支付一定使用费用。后来,乙撤资,该企业变更为由甲一人出资的独资企业,那么此时,原企业与甲签订的合同是否继续有效,此时的公司是否仍应向甲支付技术使用费用?(是否支付主要牵涉到税务方面的问题)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如果甲乙成立的是有限责任公司,依据你的说法如果乙撤资,其是否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根据新的公司法甲成为该公司的唯一股东,是否已经办理相关并更为一人公司的法定手续。根据专利实施细则,对专利的许可使用需在当地知识产权局办理许可使用合同备案手续。以上条件如为否,可能会对后续权利产生不利影响。
针对你的问题,如果双方已经就甲方拥有的国家专利技术签订了许可使用合同,只要在许可期限内的即为有效,与公司股东变更无关,公司如继续使用,就应该向甲方支付使用费。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当合资企业一方撤资变为独资企业后,原企业所签订合同是否继续有效?”,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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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于:2024-05-08 2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