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问:我和某装修公司签订了房屋装修合同,合同确定了装修期为30天,但没有写明双方的违约罚金金额。在装修前期一直较为顺利,但在装修准备完工时(已超过合作约定的装修期),装修公司提出交纳第三期工程款(共4期),在核对工程量和合同时,发现本应做的防水防潮该公司没有按合作做,而且应在第二期工程内完成的瓷砖辅装还有阳台部分没有完成,所以我拒绝交纳第三期款,并要求装修公司完成第二期工程量才交款,但经多次交流,装修都采用拖的办法,直接停工,现在已超过约定的完工30多天了,请问我应该怎样维护我的权益,又能更快地解决问题,让我在近期能完成装修?
法律桥网友wsj3691829解答:订立合同时要充分考虑到装饰工程的复杂性,再合理的工期原则下还应留有余地。
装饰工程要有一套完整的设计,不能边设计边施工,造成增项多、变更多,势必推延工期。
施工方案要预排工期表,各工种穿插进行,尽量做到工期科学、合理。一般情况下,工期延误与装饰质量不存在因果关系,如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实事求是地进行协商,互谅互让,否则只有到权威部门去申请仲裁了。
最后编辑于:2024-05-08 2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