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咨询:我爸爸和两个合伙人(以下称“甲”,“乙”)协议经营一个商场,因为存在合同纠纷诉诸于法律,但因为结算日期截至于2005年5月,而判决在2006年4月生效。故此期间(2005.5-2006.4)的收入问题仍处于纠纷状态。在2005年5月结算后,三人签订了由“甲”组织收租金的协议,但后来因为“乙”比较霸道且是商场所在地的当地人,后来的租金实际是由“乙”私自强行收取。现在有关商场所有权及合资等纠纷已在前期的起诉中判决,结清债权债务关系后商场所有及使用权归我爸爸所有。关于2005.5-2006.4期间收取的租金分配问题必须再诉诸法律才能最终得以解决,请问我们应该怎么告,告“甲”还是告“乙”?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首先,当初的诉讼应该可以在诉讼请求中列入上述期限的租金分配事宜;对于如何要求分配租金,由于没有看到协议,故难以断定应该告甲还是乙。不过可以肯定,既然令尊及甲乙都作为协议一方当事人,现在发生纠纷,是可以将甲乙两人同时列为被告的,这样更有利于事情的解决,至于最终由甲还是乙或者两人共同承担责任,这并不影响同时将二人列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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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关于“三人协议约定由甲收取的租金,乙却私自强行收取,我应该怎么告?告甲还是乙?”,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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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于:2024-05-21 2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