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老师:您好!
现有一案例向您咨询,希望能得到您的帮助。案例是:
1997年10月28日,甲将三套房子卖给乙,未过户,乙安排人住了进去,乙表示甲过户后就付款。甲当时想买丙的土地,就对丙和乙说:由乙直接将房款付给丙。甲于1997年10月28日当天,写了一张"收到乙327336元现金"的收条给乙,甲也要求丙同样写了一"收到甲327336元现金"的收据给甲。由于甲至今未给乙办理过户手续,乙实际没有支付任何购房款。甲现在凭丙写的收据向法院起诉丙,要求丙返还财产并赔偿损失。请问:丙该怎么办?法院会怎么判?谢谢!
湖北省鄂州市 熊先生
熊先生,您好!
首先可以从诉讼时效角度抗辩,我国普通诉讼时效为两年,也就是说甲应当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所主张的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两年内主张其权利。当然在本案中须根据具体情况分析诉讼时效。
其次必须证明丙并没有收到甲的钱款,可以请乙作证,若做不到,看看是否还有其他可以证明当时实际情况的证据或者其他能够有效抗辩的证据。
杨春宝 律师
最后编辑于:2024-04-23 2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