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宝律师: 出租人甲出租给承租人乙的房屋租金已有一年未收到租金,甲多次催促乙交纳租金,但没有结果。现甲想停止对乙的租赁,并要求乙搬出该租赁房屋,但如果乙不肯搬出去,甲又追不到钱,甲应如何处理?甲可以扣押乙的房屋内的财产吗? 北大法律信息网网友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本案中承租人拖欠租金已达一年,出租人可根据上述规定终止租赁合同。根据你所述情形,看来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终止合同,并要求支付拖欠的租金,起诉时可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扣押承租人的财产。但出租人甲切不可自行扣押其财产,扣押措施只能由法院依法进行。 另需指出的是,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出租人甲必须在一年内主张其追索租金的权利,若超过一年,则超过部分将丧失胜诉权。 杨春宝 律师 |
最后编辑于:2024-04-23 2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