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Suleon咨询:1990年3月,甲厂为扩大再生产,以厂房作抵押以换农业银行贷款50万元,期限1年,月息7.4%,1991年后,因农作物价格上涨,甲厂原料大豆价格翻了2倍。致甲厂方损30多万元。无力偿还贷款,农业银行同意展期6个月,但到期日甲厂不但无力返还50万元贷款及7.2万利息,还欠乙公司140万元。甲厂被迫停业,且向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
问:1、甲厂是否有权申请破产?
2、县法院是否有权受理该厂的破产申请?
3、人民法院应按怎样的程序进行审理?
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
1、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跟债权人均可以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因此,甲厂是否有权申请破产。
2、破产申请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法院提出,该法院有权受理。
3、收到破产申请后,会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审查,符合规定受理条件的,会发布受理公告并且会通知债权人前来申报债权,法院裁定债务人破产的,则会成立清算组,由清算组负责处理该企业的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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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于:2024-05-14 1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