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厂1997年由国营厂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为1000万元,当时成立了职工持股会出资160万元(每个职工出资5000元),国家控股200万元,其余640万元由厂级和中层干部出资(他们实际出资现金320万元,其余320万元由他们干部向银行贷款,为此公司声称三年不分红,用公司这三年赢利去偿还320万银行贷款,这样他们只出一半的钱却获得了640万股份,而持股会职工却是全部出资的现金),成立公司一年后董事及中层股东获得了50%的红股,而持股会除了持股会主席(公司董事之一)获得了50%红股,其余出资职工没有送红股或红利。后来200万国家股退出并且公司又增股800万,全被董事及中层股东无偿瓜分,而持股会职工却没有分到,其实质是当初改制时评估出的净资产远远不止1000万元,他们采用隐藏、虚报和做假帐等手法欺骗评估机关!今天请问律师:
1.职工持股会是什么性质?除了职工持股会主席是董事外,持股会职工是否与其他股东享受同等权利(如送红股和红利,参加股东大会表决)?公司法中好象没有说到职工持股会,职工持股会是否会被取消?
2.如果持股会职工也是股东是否可向公司提出补送红股?如果200万国家股和增股800万股重新分配或按比例出资认购,持股会职工是否享有此权利?
3.改制时厂级和中层干部用银行贷款用作个人出资,后来又用公司赢利还贷款,是否够成虚假出资?
4.1997年改制时,采用隐藏、虚报和做假帐等手法使评估出的国有资产很低,大量国有资产流失,少数人暴富,现在可否要求上级机关重新评估和审计,没收非法所得甚至推倒重新调整股权关系?
5.这些问题通过什么途径反应才有效而且不违法?
答:
1、职工持股会确实并没有公司法上的地位,它是公司改制过程中而产生的一种信托组织。持股会作为公司股东之一,同其他股东一样,应当依法按股权比例享有股东权利。
2、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同股同权以及股东有优先认购股份的权利,持股会也有权认购新股,而国家股的转让理论上应属股东间的股权转让,他人无权干预,当然如果相关部门对于国家股的退出另有规定,则应按规定办理。
3、很多国企改制时同时实行激励机制,即对公司管理层进行各种形式的激励,以银行贷款出资即是其中一种。但是还贷应通过其它方式解决,不应由公司还贷,否则就损害了其他股东的权益。
4、如果情况属实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由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5、对于侵犯股东权益的行为,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其他问题可向相关部门反映。
杨春宝律师
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请立即致电杨春宝高级律师:1390 182 6830(咨询勿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