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mbers,您好!
我想请教一个问题:公司法第二章第三十九条:“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中的“变更公司形式”是什么概念,所有制形式的改变(如国有改变为私营或私营改变为国有控股)是否属于此列。
答: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式有两种,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变更形式是指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相反。
你所指的所有制形式的变更通常是通过股权转让实现,一般不属此列。但如果在变更所有制形式的同时也变更了公司组织形式,则属此列。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变更公司形式是什么概念(2004)”,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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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于:2024-04-22 1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