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桥网友一纵三横路咨询: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我想求教:
1、有限公司为经营发展或项目建设需要,向内部员工集资(当然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的),这是否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刑法里是否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界定?
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首先声明本人并非刑事方面的专业律师,法律系统十分庞杂如不了解各种细致规定,可能会造成错误的解答,以下回答供你参考,并同时欢迎各位专业的同行指正: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全同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01]8号) 曾有过规定,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可以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的;(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2)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0 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数额巨大”。
同时,法条中的“公众”应指不特定的人群,如果只是面向单位内部员工,一般不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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