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太比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在参加华能某水电站安全防护型吊物孔盖板设备采购及安装投标时发现另外两家共同参加投标的企业存在串通投标的嫌疑,为此,委托杨春宝高级律师团队代理其提起诉讼。
杨律师团队为此进行了扎实的证据收集和整理工作,对两被告提交的出厂价、运杂费、保险费及安装单价的报价数据逐一进行比对,发现从整体上能够反映出两被告的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可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同时,还证明了两被告的投标书上在过往业绩部分引用相同的案例、被告一的员工作为被告二的投标代表等表明两被告存在合作关系并存在串通投标的情形。法院因此认定太比雅公司举证充分,主张两被告存在串通投标的事实成立,两被告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损害赔偿,法院不仅支持了太比雅公司因两被告串通投标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参加投标活动而支付的标书制作费、调查费、差旅费,以及投标保证金利息等各项正常费用,还支持了太比雅公司因两被告串通投标遭受的间接损失,即丧失获得中标利益的合理利润损失。
最后编辑于:2018-09-23 1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