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TMT产业[1]近十几年来在全世界范围内迅猛发展,外有谷歌、亚马逊等全球知名品牌,内有阿里巴巴和腾讯等迅速崛起的互联网巨头。一边在亚马逊上购物,一边聊着微信,没准还能腾出眼睛瞄一眼爱奇艺上热播的各种剧,毫不夸张地说,TMT产业已经融入了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而近年来人工智能(ArtificialIntelligence)、区块链(Block Chain)、云计算(Cloud)、大数据(Big Data)风起云涌,以ABCD为代表的互联网时代的下半场已经到来,将深刻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和工作方式。
新技术、新产业的不断诞生,对既有的监管和规则提出了强有力的挑战,各国均因此不断制定各种法律法规以顺应技术创新,我国也出台了大量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一方面促进TMT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加强对TMT行业的监管以趋利避害。
杨春宝律师团队自本世纪初即深度关注TMT产业的发展,积极介入TMT法律服务,为了帮助广大TMT产业从业者、投资者、关注者了解与该产业相关的最新政策法规及司法实践,我们将按季度更新TMT行业法律动态,欢迎关注。
一、技术
1. 《关于发布〈智慧体育场馆系统工程技术规程〉的公告》[中国建筑业协会公告(第035号)]
中国建筑业协会于2021年5月18日发布公告批准《智慧体育场馆系统工程技术规程》(《规程》)为中国建筑业协会团体标准,编号为T/CCIAT0035-2021,自2021年7月15日实施。
据悉,《规程》编制组走访了多个设计院、体育场馆和主流供应商,综合考虑了冬奥会效应、商业赛事、全民健身等热点事件对体育产业的影响,考虑到新一代信息技术(以5G、AI、IoT、云计算、大数据为代表)和能源互联网技术在这几年内的飞速发展,在本次《规程》编写过程中,为体育场馆智慧系统实现加入了新的内容及规范,使得智慧体育场馆系统更合理、更高效、更经济,更多满足场馆的多功能使用和赛后运营要求。
2. 《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的若干规定(暂行)》(国知办发保字〔2021〕17号)
2021年5月1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印发《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的若干规定(暂行)》(以下简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案件,可以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行政裁决活动。技术调查官属于行政裁决辅助人员,对案件合议结果不具有表决权。
3. 《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423号)
2021年5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鉴于修改后的专利法将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而专利法实施细则尚在修改过程中,为保障修改后专利法的施行,特制定该《暂行办法》,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或者相关当事人可以按照该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暂行办法》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形式、审查方法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暂行办法》针对新专利法增设的专利期限补偿制度、药品专利期限特别补偿制度等事项作出了细化规定。
4. 《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5月26日发布了《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针对《专利法》第七十条所规定的专利行政裁决制度进行了详细规定。
《办法》明确了重大专利侵权纠纷的范围、对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进行行政裁决的条件、行政裁决的审理程序、案件的撤销程序等重要问题,对重大专利侵权纠纷寻求行政裁决这种救济方式提供了重要指引。
5. 《专利申请受理和审批办事指南》
2021年6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2021最新版《专利申请受理和审批办事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对专利申请受理和审批、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审批、费用减缴请求审批等进行了明确。
其中,就费用减缴请求审批,《指南》指出,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缴上述收费:(一)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5000元(年6万元)的个人;(二)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的企业;(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
6.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行动方案(2021—2023年)》
2021年6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银保监会、发改委联合发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行动方案(2021—2023年)》(以下简称《行动方案》)称,通过三年行动,力争实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惠及“百园万企”的目标。
《行动方案》指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企业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各类知识产权进行打包质押,积极探索知识产权许可收益权等出质的可行性,拓宽质押物范围。同时《行动方案》明确了要推动专利、商标业务受理窗口整合和布局优化,实现质押登记“一窗通办”。
二、互联网
(一)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规定
1.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网信办、公安部、商务部、文旅部、国税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电总局等七部门于2021年4月23日发布《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网络直播办法》”),并将于2021年5月25日正式施行。
《网络直播办法》的具体内容详见杨春宝律师团队在《网络直播行业“第一大法”终于来了!》一文中的介绍、分析和归纳。
2. 关于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7号)
为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助力企业更好开拓国际市场,海关总署于2021年6月22日发布了《关于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称,在现有试点海关基础上,在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应当依据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其他有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第92号执行。
(二)与互联网/大数据有关的规定
1. 《关于进一步抓好互联网应用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造专项行动实施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信管函〔2021〕67号)
工信部办公厅于2021年4月6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抓好互联网应用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造专项行动实施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重点从改造标准规范、评测要求、标识授予和纳入企业信用评价等四个方面对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造进行了重点规制。《通知》中包含3个附件:《互联网网站适老化通用设计规范》、《移动互联网应用(APP)适老化通用设计规范》和《互联网应用适老化及无障碍水平评测体系》。《通知》发布实施后,所有互联网应用均应按照《通知》及三个附件所规定的具体内容进行设计和完善。
2. 《关于开展车联网身份认证和安全信任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网安函》(〔2021〕148号)
为贯彻落实《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加快推进车联网网络安全保障能力建设,构建车联网身份认证和安全信任体系,推动商用密码应用,保障蜂窝车联网(C-V2X)通信安全,工信部办公厅于2021年6月8日发布了《关于开展车联网身份认证和安全信任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开展车联网身份认证和安全信任试点工作。
本次试点工作方向主要包括车与云安全通信、车与车安全通信、车与路安全通信、车与设备安全通信。同时,《通知》也从申报主体、申报资格、技术主体、安全保障、相关部门推荐等5个方面明确了试点申报要求。
3. 《面向网络内容的未成年人不适龄提醒测评指南》(T/ISC-0009-2021)
中国互联网协会于2021年4月27日发布了《面向网络内容的未成年人不适龄提醒测评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该《指南》作为团体标准,将于2021年7月1日实施。《指南》的主要目标任务是对网络内容进行测评,提出不适龄的年龄段,为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及未成年人选择网络内容和网络应用等提供可靠依据,引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互联网。
《指南》规定,本测评主要内容是通过静态指标和动态指标两个维度进行考量。静态指标为该平台或产品的基本定位,常规化操作及运营风格等相对固定的程式化操作;动态指标拟测量其平台内容、活动或营销形式等不断更新变化的动态内容。尽管该《指南》作为团体标准出现,目前并没有强制实施的效力,但是团体标准能够充分体现行业标杆,及时反应行业特点,具有很强的引领、指导作用。
4. 《网络游戏行业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T/ISC-0010-2021)
中国互联网协会于2021年4月27日发布了《网络游戏行业企业社会责任管理体系》(以下简称《管理体系》),该《管理体系》作为团体标准,将于2021年7月1日实施。《管理体系》旨在为网络游戏行业企业建立社会责任管理体系、提升社会责任绩效表现提供指南,是对企业合规要求的必要补充。
《管理体系》从企业环境、相关方沟通、社会责任战略、实质性议题确认、方针和目标确立、领导力与支持、规划、执行与改进等过程,充分考虑网络游戏行业企业发展目标、发展阶段、发展路径,通过采用PDCA循环(规划-实施-检查-改进)以及始终基于风险的思维,对过程和体系进行管理,帮助网络游戏行业企业构建社会责任管理体系。
5. 《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算力枢纽实施方案》(发改高技〔2021〕709号)
为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算力枢纽体系,5月26日,发改委、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算力枢纽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明确,要以数据中心集群布局等为抓手,加强绿色数据中心建设,强化节能降耗要求。推动数据中心采用高密度集成高效电子信息设备、新型机房精密空调、液冷、机柜模块化、余热回收利用等节能技术模式。在满足安全运维的前提下,鼓励选用动力电池梯级利用产品作为储能和备用电源装置。
(三)与信息/数据保护相关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四号)]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以下简称《数据安全法》),将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整体来看,《数据安全法》重点规定了以下三项内容:
首先,《数据安全法》建立了数据安全审查制度。作为我国关于数据安全的首部法律,其制定、实施均与国家安全联系密切。《数据安全法》第24条规定,国家建立数据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数据处理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其次,《数据安全法》建立了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根据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程度,对数据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当前,《数据安全法》将数据分为国家核心数据、重点数据和普通数据三类。其中,国家核心数据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的数据;重点数据由各地区、各部门确定重要数据具体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数据进行重点保护;普通数据则是国家核心数据和重点数据以外的其他数据。除了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外,《数据安全法》还规定了风险评估、身份鉴权、访问控制、行为预测、追踪溯源、应急响应、事件处置等各项制度,
最后,《数据安全法》明确规定了数据处理者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以下反映了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法律体系。
1.《数据安全法》对数据处理者规定了基本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具体包括: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同时,《数据安全法》明确,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加强风险监测,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针对不同类型的数据处理者,《数据安全法》为其赋予了不同的特殊义务。其中,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按照规定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要求数据提供方说明数据来源,审核交易双方的身份,并留存审核、交易记录。
3.关于数据出境制度的法律适用问题,《数据安全法》也予以明确规定[2]: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适用《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其他数据处理者在中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办法,由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数据安全法》的出台,标志着监管部门在数据保护方面有法可依,也意味着相关数据处理者(公司、企业)应当履行《数据安全法》中规定的各项义务,并且在数据出境、数据安全方面接受潜在的国家数据安全审查,否则将受到严厉处罚,比如对违反国家核心数据管理制度,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并根据情况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数据安全治理能力评估方法》(T/ISC-0011-2021)
中国互联网协会于2021年4月27日发布了《数据安全治理能力评估方法》(以下简称《评估方法》),该《评估方法》作为团体标准,将于2021年7月1日实施。《评估方法》以数据全生命周期的安全治理能力建设为切入点,关注数据安全治理要点和关键环节的建设情况,梳理治理能力级别并分级制定考核指标,以对电信互联网企业的数据安全治理能力进行度量,为企业不断提升数据安全治理能力提供可操作的实施指南。
《评估方法》适用于电信网和互联网等企业开展数据治理工作,为其数据安全治理能力评估提供参考和指引,明确了各类数据治理活动及其相关平台应遵循的数据安全治理能力要求和评估方法,包括评估等级划分方法,以及数据安全战略、数据采集安全、数据传输安全、数据存储安全、数据使用安全、数据共享安全、数据销毁安全、基础安全等能力的具体评估等级确定原则。
3.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1件检察机关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2021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包括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等11件。发布透露,对互联网企业未履行个人信息管理和保护义务的,检察机关将通过公益诉讼要求其承担公益损害责任,推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在最高检发布的11件典型案例中,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涉及教育、市场监管、公安、网信、农业农村等行政机关个人信息监管、政府信息公开问题;涉及快递、医疗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等泄露个人信息问题。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包括互联网企业违法违规收集个人信息和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并进行消费欺诈等问题。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涉及通过技术软件、物业服务等不同手段非法获取并交易个人信息问题,除了依法打击行为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检察机关还将网络运营者作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公益损害责任。
个人信息保护目前属于检察公益诉讼新领域。最高检2020年9月出台《关于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指导意见》,明确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网络侵害领域的办案重点。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5个省级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其中有19个省份明确要求检察机关积极稳妥开展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公益诉讼。
4.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二审稿)》
2021年4月29日,中国人大网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二审稿》)。
《二审稿》明确,提供基础性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处理个人信息的平台内的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停止提供服务;定期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此外,针对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不透明及过度收集、使用等热点问题,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不得通过“胁迫”方式处理个人信息;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目的、方式和范围,保证个人信息的质量等。
三、文化传媒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改
2021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其中,对《广告法》进行了小幅修改,主要是取消了广告发布登记制度及配套的行政处罚规则,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删去《广告法》第二十九条中的“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这意味着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无需再向行政机关登记。
第二,删去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中的“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删去原法第六十条[3]。这是对上述取消广告发布登记的相关行政处罚条款进行删除。
2. 广电总局发布四项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行业标准文件
2021年6月7日,广电总局发布《网络视听收视大数据技术规范 第1部分:总体要求》(以下简称《要求》)、《网络视听收视大数据技术规范第2部分:数据元素集》、《网络视听收视大数据技术规范第3部分:接口》和《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收视综合评价数据脱敏规则》等四项标准文件。
《要求》明确,该文件规定的网络视听收视大数据技术规范的总体要求,包括网络视听收视大数据数据采集、大数据平台、数据开放和服务、数据服务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四、TMT行业典型案例
(一)网络直播案例
1. 全国首例:直播带货场景下的商标权案宣判
赛饰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下称“赛饰公司”)发现莱州市弘宇工艺品有限公司(下称“弘宇公司”)在抖音平台售卖带有“AGATHA”字样和其特定图标的手提包,以侵害商标专用权为由,将弘宇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微播公司”)诉至法院。海淀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弘宇公司赔偿赛饰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10598元。
法院审理认为,结合涉案商标的图样、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涉案商品及其价签上的被诉标识、赛饰公司未将涉案商标转授权给第三人等事实,以及弘宇公司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行为符合商标法关于销售商免责的规定,弘宇公司销售涉案商品,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侵权。
该案系全国首例认定直播带货场景下的直播平台为电商平台的案件,亦是《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施行以来对该类平台性质进行认定的首个司法案例。
2. 网络主播与合作公司是否建立劳动关系
网络直播越来越火,可如果主播与经纪公司发生纠纷,那么双方要依何种关系处理呢?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近日,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网络直播演出合同纠纷案件,对双方争议焦点——所签的合同是否为劳动合同作出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文化公司是存在于直播平台与网络主播之间的机构,不符合劳动合同关系中关于人身依附性关系的界定。其次,从《艺人经纪合作合同》的内容来看,双方协议同时包含类似劳务、劳动合同、商事合同关系条款,不能简单据此认定双方为劳动合同关系。此外,依依的收益实质上来源于直播进行中客人的直接“打赏”,其工作形式及收入分配方式不同于一般基于劳动关系而取得报酬的情形。
因此,法院认为,双方并非劳动关系,而是艺人经纪合作关系。
(二)涉及互联网/文化传媒相关案例
1.知名图库公司维权遭再审驳回诉请:被告未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2016年8月13日,美国盖帝公司的法律总顾问出具《授权确认书》,确认原告汉华易美公司是唯一有全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或涉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汉华易美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光盘,证明金种子公司未经授权使用了涉案图片,并起诉被告侵害了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被告金种子公司侵犯了汉华易美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仍然不服判决,遂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法院认为,本案再审的争议焦点为,汉华易美公司是否有权主张涉案图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解决该争议焦点的先决问题是:汉华易美公司对涉案图片是否具有相应的权利基础。为此,法院运用民事诉讼中证据判断的高度盖然性方法对双方提交的有关著作权权属的证据进行了比对分析,最终认定:汉华易美公司提交的权利归属证据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力较弱,金种子公司提交在案的反驳证据,足以构成相反证明。由于待证事实真伪不明,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汉华易美公司承担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由于被告金种子公司在再审审理中提交了新的证据,导致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发生变化,故对一、二审判决予以撤销并依法改判。法院判决认定:被告金种子公司的相关再审主张成立,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2.合作拍摄电视剧引发合同纠纷:已投入款项能否返还[4]
本案原告海宁博啦啦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博啦啦公司”)、文轩博文合伙企业(文轩博文)与被告浙江小玩家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小玩家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共同拍摄五十集电视连续剧《三个女人一台戏》(简称“涉案电视剧”)。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方依约支付合同款项共计2100万元,但由于被告小玩家公司出资未到位等原因导致项目资金链断裂、剧组停机,最终没能完成涉案电视剧的拍摄工作。本案二原告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涉案合同,并要求被告小玩家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小玩家公司是否违约及如何承担违约责任。法院认为,由于小玩家公司以融资形式出资的金额未到位等原因,使得涉案电视剧剧组开机不久即停机、合作创作项目失败,博啦啦公司、文轩博文基于涉案合同所享有的20%发行收益权、署名权、20%版权收益等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据此,原告享有法定解除权,并应当承担违约损害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确认案涉合同已依约解除,并判令被告小玩家公司向二原告赔偿其已经支付的投资款。
3. 阿里巴巴申请“双11”商标被驳回
2021年6月7日,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二审行政判决书在互联网上公开。
在二审中,阿里巴巴提出了以下上诉理由:阿里巴巴在其他商品或服务上已被认定具有显著性的“双十一”和“双11”这两个商标仍然处于注册存续状态,并且,商标局也认可诉争商标与上述两个已注册的商标分别构成近似。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诉争商标由文字“双11”构成,整体易被理解为“十一月十一日”,在实际使用中相关公众易将其识别为用于表示某一特定日期,相关公众难以将其识别为标示服务来源的商标,缺乏显著性,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对阿里巴巴的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4. 竞价排名涉及商标侵权百度被判承担连带责任
2021年4月2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发布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十大案例,其中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诉百度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明确了“竞价排名”侵权判定标准及互联网搜索引擎提供商的责任承担。
广东高院生效判决认为,涉案两个商标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猪八戒公司将“精英商标”设置为搜索关键词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一审法院认定不构成商标侵权不当,予以纠正。猪八戒公司还将“深圳精英商标”“精英商标事务所”作为搜索关键词,擅自使用精英商标所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故改判猪八戒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精英商标所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50万元。百度公司在接到精英商标所要求删除的有效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造成损害进一步扩大,故改判百度公司对其中1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未判决百度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当,予以改判。
5. 首例涉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宣判
原告达家迎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用于手机的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专利。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其拥有的小豹招聘APP及小豹招聘微信公众号中,大量使用与原告所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相似的图形用户界面,侵害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并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2021年6月21日,上海知产法院对该院首例涉图形用户界面(GUI)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控侵权的小豹招聘APP和小豹公众号的界面与原告达家迎公司涉案专利的整体视觉效果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相同也不与近似,故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个人信息保护案件
1.吴某诉爱奇艺、融泰律所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
本案原告吴声威主张在“付费超前点播”案诉讼过程中,爱奇艺和融泰律所查看并向法院递交吴声威在爱奇艺平台的登陆记录和观影记录,该行为侵害了其个人信息和数据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2021年1月25日,上海青浦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不予支持吴声威的诉讼请求。吴声威遂上诉至上海二中院。
2021年6月16日,上海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爱奇艺和融泰律所在不公开审理的庭前会议程序中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递交并展示吴声威在爱奇艺平台的登陆记录和观影记录,没有侵害他人权利的主观过错,目的合法正当,该行为不构成侵权,故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技术相关案例
1. 软件自动在微信上抢红包,开发者被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认为深圳市掌上远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掌上远景公司)开发运营的“微信自动抢红包”软件(下称被诉软件)使用户在不启动微信软件的情况下就能自动抢到微信红包,破坏了微信的正常运行环境和运营秩序,相关行为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腾讯公司将其诉至法院。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通过利用技术手段,实施妨碍、破坏微信软件经营者合法提供的“抢红包”功能正常运行等行为,违反诚信原则以及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须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等共计475.4万余元。
2.全国首例:利用区块链技术进行电子存证[5]
华泰公司主张道同公司未经其许可在道同公司运营的“第一女性时尚网”中发表华泰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侵害了华泰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华泰公司通过数秦公司运营的第三方存证平台对侵权事实予以取证,并将相关数据计算成哈希值上传形成区块证据链存证,以此向法院请求判令道同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电子证据审查标准,数秦公司作为独立于当事人的民事主体,其运营的保全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第三方存证平台,保全网通过可信度较高的谷歌开源程序进行固定侵权作品等电子数据,且该技术手段对目标网页进行抓取而形成的网页截图、源码信息、调用日志能相互印证,可清晰反映数据的来源、生成及传递路径,应当认定由此生成的电子数据具有可靠性。同时,保全网采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区块链技术对上述电子数据进行了存证固定,确保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故确认上述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认定侵权的依据,认定道同公司侵害了华泰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五、行政处罚
1. 个人信息保护:国家网信办通报Keep等129款App违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2021年6月16日,国家网信办对运动健身、新闻资讯、网络直播、应用商店、女性健康等公众大量使用的部分App的个人信息收集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测,并发布《关于Keep等129款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情况的通报》。
检测发现,Keep、今日头条、腾讯新闻等129款App存在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情况。这129款App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未经用户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违反必要原则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等。
2. 虚假宣传:雅诗兰黛因虚假宣传被罚40万
近日,雅诗兰黛(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公示信息显示新增一则行政处罚,处罚事由为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处罚结果为罚款40万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单位为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该曾多次因虚假宣传或违反广告法而被处罚。
3.电商平台反垄断: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美团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
2021年4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举报,依法对美团实施“二选一”等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
该案于2021年7月7日已有初步结果,市场监管总局于该日发布《依法对互联网领域二十二起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即美团app的实体研发运营公司)在列。美团公司因收购奥琦玮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股权,被市监局认定为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行为,处以罚款50万元。
4. 虚假宣传:北京监管部门对360搜索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处罚200万元
2021年4月13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对今年中央电视台3·15晚会曝光的360搜索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完成立案调查,对北京好搜点睛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做出罚款20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涉案广告代理商在代理并上传广告过程中,需要通过“360点睛软件”提交北京好搜点睛科技有限公司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但该公司未落实广告审核发布制度,未对已发布的广告内容进行核对,造成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事实。
5. 不正当竞争:市场监管部门对“作业帮”“猿辅导”处以顶格罚款
2021年5月10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作业帮和猿辅导两家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均处以警告和250万元顶格罚款的行政处罚。
经查,作业帮在其官方网站谎称“与联合国合作”、虚构教师任教经历、引用不真实用户评价。猿辅导在其网站谎称“班主任1对1同步辅导”、“微信1对1辅导”、“您的4名好友已抢购成功……点我抢报”,虚构教师任教经历等不实内容。上述行为属于实施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
作业帮在其运营的App、天猫作业帮直播课旗舰店、京东作业帮直播课旗舰店销售课程时,分别标示“¥1899 ¥2399 限时折扣”等内容。猿辅导在其运营官网、天猫旗舰店销售课程时,分别标示 “价格¥4000.00 亲子节价¥2099.00”等内容。经核实,相关课程均未以标示的划线价进行过交易,构成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交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