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TMT产业[1]近十几年来在全世界范围内迅猛发展,外有谷歌、亚马逊等全球知名品牌,内有阿里巴巴和腾讯等迅速崛起的互联网巨头。一边在亚马逊上购物,一边聊着微信,没准还能腾出眼睛瞄一眼爱奇艺上热播的各种剧,毫不夸张地说,TMT产业已经融入了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而近年来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区块链(Block Chain)、云计算(Cloud)、大数据(Big Data)风起云涌,以ABCD为代表的互联网时代的下半场已经到来,将深刻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和工作方式。
新技术、新产业的不断诞生,对既有的监管和规则提出了强有力的挑战,各国均因此不断制定各种法律法规以顺应技术创新。我国也出台了大量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一方面促进TMT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加强对TMT行业的监管以趋利避害。
杨春宝律师团队自本世纪初即深度关注TMT产业的发展及相关法律监管的最新趋势,并已为众多TMT公司提供了各种类型的法律服务。为了帮助广大TMT产业从业者、投资者、关注者了解与该产业相关的最新政策法规及司法实践,我们将按季度更新TMT行业法律动态,欢迎关注。
(一)网络与信息安全
《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管理办法》
2023年11月1日,《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管理办法适用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网络与信息系统使用商用密码技术、产品和服务的合规性、正确性、有效性进行检测分析和评估验证的活动。管理办法从评估主体、评估方式、评估频率、评估内容以及重要网络与信息系统的评估备案等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和完善,规定了开展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的一般规范和运营者委托开展评估和自行开展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的基本要求与行为规范。施行前正在建设的和已经投入运行的重要网络与信息系统,其运营者应当根据管理办法的不同要求开展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
《商用密码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2023年11月1日,《商用密码检测机构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管理办法适用于商用密码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细化商用密码检测机构申请资质条件、材料、从业规范、禁止行为和监管等方面的要求,规定资质认定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颁证等环节。此外,管理办法还针对检测报告、数据和样品管理、信息报送、检测行为等方面对检测活动提出具体要求等。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2023年10月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管理局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实施细则”),目前意见反馈时间已经截止。
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境内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处理者开展的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活动。一般数据处理者也可参照实施细则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实施细则从管理结构、工作原则、评估内容、评估期限、评估方式、委托评估、评估报送、报告审核、评估机构认定与义务等方面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风险评估的要求进行了细化的规定。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废止
2023年10月13日,公安部废止1997年12月12日发布实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2号),自决定发布之日起施行。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3年10月17日,国家密码管理局公布《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落实《电子签名法》《密码法》和《商用密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及监督管理;明确密码管理部门职责权限,细化完善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资质认定条件和审批程序;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明确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主体责任;创新监管机制,对密码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提出了行为规范要求并明确了年度报告、重大事项报告、信用监管和重点监管等监管机制。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行政处罚裁量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
2023年11月2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管理局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行政处罚裁量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引征求意见稿”)。
指引征求意见稿适用于中国境内开展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工作,明确了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行政处罚的管辖、情形和裁量权适用规则等,规定了属于不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向境外非法提供数据、不配合监管的具体情形,同时划分为“较轻”“较重”“严重”等情节,并明确相应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及裁量基准。
《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
2023年12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与香港创新科技及工业局共同发布《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下称“合同指引”)。注册于(适用于组织)/位于(适用于个人)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部分,即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肇庆市,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及接收方可以按照合同指引要求,通过订立标准合同的方式进行粤港澳大湾区内内地和香港之间的个人信息跨境流动。被相关部门、地区告知或者公开发布为重要数据的个人信息除外。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订立标准合同跨境提供个人信息前应当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在标准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属地向广东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进行标准合同备案等。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征求意见稿)》
2023年12月1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管理局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活动;明确数据安全事件,是指数据遭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危害的事件;根据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将数据安全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明确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应当制定本单位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负责本单位数据安全事件预防、监测、应急处置、报告等工作;从组织体系、监测与预警、事件应急响应处置、预防措施和保障措施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运营管理指南》等9项金融行业标准
2023年10月23日,证监会公布《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运营管理指南》等9项金融行业标准。其中,《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运营管理指南》适用于证券期货行业的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在完成基础的信息安全建设后开展的信息安全运营管理工作,提供了开展信息安全运营管理中安全管理、基础安全管理、信息资产管理、漏洞管理、开发安全管理、数据安全管理、集中监控与响应管理以及持续改进管理的指导思路及方法。
《工业互联网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2023年10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工业互联网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工业互联网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工作,从企业分类分级、网络安全管理、支持与保障等方面对工业互联网企业提出了安全分类分级管理要求。
《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3年12月8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适用于中国境内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的网络运营者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的情形;明确运营者在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按照《网络安全事件分级指南》,属于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的,应当于1小时内进行报告;列举了报告的内容,至少包括事发单位名称及发生事件的设施、系统、平台的基本情况,事件发现或发生时间、地点、事件类型、已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已采取的措施及效果等等;此外,还明确了补报、分析总结、处罚和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关于组织开展网络安全保险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2023年12月14日,工信部发布《关于组织开展网络安全保险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通告》明确网络安全保险服务试点目的、险种、对象及内容等。本次试点险种主要包括网络安全财产类保险和网络安全责任类保险两大类,试点内容包括面向电信和互联网、工业互联网、车联网等重点行业的企业类保险和网络安全产品、信息技术产品,以及网络安全服务类保险。其中,以电信和互联网企业为被保险方的,主要承保的范围包括营业中断损失、数据资产重置费用、第三方索赔损失、应急处置费用等。
《关于开展网络安全技术应用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
2023年12月15日,工信部发布《关于开展网络安全技术应用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载明,本次网络安全技术应用试点示范工作计划以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数字化应用场景安全、安全基础能力提升为主线,面向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水利、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广播电视、金融、交通运输、邮政等重要行业领域网络和数据安全保障需求,从基础网络安全、云计算安全、人工智能安全、大数据安全、信创安全、商用密码、车联网安全、物联网安全等13个重点方向,遴选一批技术先进、应用成效显著的试点示范项目。
(二)电子商务
《关于印发〈网络销售特殊食品安全合规指南〉的通知》
2023年10月17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网络销售特殊食品安全合规指南〉的通知》(下称“合规指南”)提出,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以合规指南为基础,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补充、细化地方法规和文件要求,形成本行政区域网络销售特殊食品安全合规指南,并针对监管人员、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食品经营者等开展专题宣贯和培训,便于相关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参考使用。合规指南为业务指导文件,不作为执法依据和监管职责划分依据。
《网络交易执法协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3年11月14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网络交易执法协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网络交易执法协查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案件调查、事故处置、缺陷消费品召回、消费争议处理等监管执法活动时,依法要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提供有关平台内经营者信息及相关交易信息,对协查事项进行核实确认并回复结果,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管执法工作的行为或活动;提出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法要求平台经营者提供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及相关标准化字段。一般而言,平台经营者应当在收到市场监管部门限期提供信息通知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协查工作并复函。
(三)网络支付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2023年12月9日,国务院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主要包括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支付业务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明确非银行支付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除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取得支付业务许可,从事根据收款人或者付款人提交的电子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等支付业务的公司;同时明确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取得支付业务许可。此外,《条例》还完善支付业务规则,明确监管职责和法律责任等。
(四)网络游戏
《网络游戏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2023年12月22日,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网络游戏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适用于在中国从事网络游戏出版经营活动,明确了十二项禁止性内容,此外,还明确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不得在网络游戏中设置强制对战和每日登录、首次充值、连续充值等诱导性奖励,所有网络游戏须设置用户充值限额。获批出版前,进行网络游戏技术测试的,不得公开提供可直接注册登录服务器的客户端软件,不得收费,不得以商业合作、广告销售等方式获取收益等。
(五)未成年人网络保护
2023年10月24日,国务院发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条例包括总则、网络素养促进、网络信息内容规范、个人信息网络保护、网络沉迷防治、法律责任和附则七章的内容;明确了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信息内容的规范;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对其工作人员应当以最小授权为原则,严格设定信息访问权限,控制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知悉范围;加强未成年人网络沉迷防治,并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以醒目便捷的方式为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提供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二、通信
《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3年11月13日,公安部发布《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惩戒对象,惩戒对象为单位的,可以同时对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及实际控制人实施惩戒;明确了惩戒措施,包括金融惩戒、电信网络惩戒、信用惩戒;此外,还提出了分级惩戒、异议申诉、惩戒解除等规定。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
2023年12月27日,工信部发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自2024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暂行办法》主要包括总则、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电波秩序维护和附则,明确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可使用无线电频率范围、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通信系统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无线电频率使用和相关台站设置使用许可等事宜。
三、科技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 安全基本要求》(征求意见稿)
2023年10月11日,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发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 安全基本要求》(征求意见稿)(下称“要求征求意见稿”)。要求征求意见稿适用于面向我国境内公众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提供者提高服务安全水平,不适用于提供者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安全评估,也可为相关主管部门评判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安全水平提供参考。此外,要求征求意见稿给出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在语料安全、模型安全、安全措施、安全评估等方面的要求和规范。
《人形机器人创新发展指导意见》
2023年10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人形机器人创新发展指导意见》,提出了到2025年,人形机器人创新体系初步建立,“大脑、小脑、肢体”等一批关键技术取得突破,确保核心部组件安全有效供给等发展目标;到2027年,人形机器人技术创新能力显著提升,形成安全可靠的产业链供应链体系,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生态,综合实力达到世界先进水平等发展目标;并从突破关键技术、培育重点产品、拓展场景运用和营造产业生态等方面给出了指导意见。
《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办法》
2023年12月12日,科技部公布《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办法》(下称“《办法》”)。
《办法》主要包括一般要求、提名资格、提名程序、提名要求和纪律与处罚等内容,适用于符合相关规定的专家、组织机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等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的活动;明确了具备提名资格的专家、组织机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等;完善提名程序,强调提名者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明确监督机制,加大违纪惩处力度,完善提名信用管理机制等。
四、文化与传媒
《关于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2023年10月13日,文化和旅游部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关于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共五项内容,明确要对积极开发生态旅游产品、优化旅游基础设施、盘活闲置旅游项目、调整优化景区管理、加强入境旅游工作、支持旅游企业发展、拓宽融资渠道、加强用地保障等涉及多部门职能的政策举措,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文旅部将加强对各地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评估,及时总结和推广优秀经验做法。相关政策落实情况及成效将作为对各地旅游业工作给予表扬、激励的重点评价内容。
《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3年10月2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中央宣传部发布《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明确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可以享受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此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并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等条件。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应按有关税收优惠事项管理规定办理优惠手续,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未经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或转制文化企业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五、TMT行业监管动态与典型案例
全球首例AI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获判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全球首例AI生成图片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一审判决,认为人工智能生成图片具备“作品”属性,受著作权法保护,利用AI生成图片的原告方为作者,享有著作权,并判决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
北京互联网法院裁判认为,原告对于人物及其呈现方式等画面元素通过提示词进行了设计,对于画面布局构图等通过参数进行了设置,体现了原告的选择和安排;原告通过输入提示词、设置相关参数,获得了第一张图片后,其继续增加提示词、修改参数,不断调整修正,最终获得了涉案图片,这一调整修正过程亦体现了原告的审美选择和个性判断。故而,涉案图片并非“机械性智力成果”,具备“独创性”要件。原告是直接根据需要对涉案人工智能模型进行相关设置,并最终选定涉案图片的人,涉案图片是基于原告的智力投入直接产生,且体现出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故原告是涉案图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
全国首例涉人脸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获判
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布了全国首例涉人脸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判决。
从2020年9月开始,郑某通过微信群、QQ群中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发布广告宣称可代查个人名下手机号、通过微信号反查手机号等信息,也可以通过身份证号码查找个人高清身份证照片。任某、戴某、陈某先后向郑某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制作虚假人脸动态识别视频,用于解封账号、验证APP的实名认证,从中非法获利。四被告非法处理个人信息2000余条,违法所得103000余元。此外,四被告利用某软件阅后即焚功能删除大量信息和交易记录,目前受害人数量、身份、信息去向、用途均无法核实。郑某、任某、戴某、陈某已经生效刑事判决书认定构成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2022年,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四被告行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提起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四被告行为造成了不特定社会公众对个人信息控制权的丧失,其产生的个人信息泄露外部风险等非物质性损害达到了客观性及显著性标准,已对个人信息安全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依法应承担相应停止侵害、损害赔偿、赔礼道歉、以行为补偿方式修复损害等民事侵权责任。
京东诉阿里“二选一”案一审判赔偿10亿元
2023年12月2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京东诉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二选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在该案中,京东诉称,三被告自2013年起不断以“签订独家协议”“独家合作”等方式,要求在天猫商城开设店铺的服饰、家居等众多品牌商家不得在其运营的京东商城参加618、双11等促销活动、不得在京东商城开设店铺进行经营,甚至只能在天猫商城一个平台开设店铺进行经营,京东将其概括为“二选一”。法院经审理认定京东诉称的被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二选一”的垄断行为成立,对京东造成严重损害,并判决向京东赔偿10亿元。
最高检公布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2023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十一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本批典型案例涉及九件刑事犯罪案件和两件公益诉讼案件,具体包括跨境电诈集团以冒充公司负责人方式诱骗财务人员大额转账的刘某某等人诈骗案、偷渡至境外电诈园区和“赌诈结合”对境内被害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郑某等7人诈骗和偷越国(边)境案、利用物流公司“内鬼”出售的公民个人信息“盲发快递”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王某某等人诈骗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搭建虚拟投资平台以诱导反向操作等方式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李某等人诈骗案等案件。
公安部公布十起典型案例 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
2023年11月28日,公安部公布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包括江苏公安机关侦破章某雇佣“网络水军”网暴他人案、四川公安机关侦破陈某某犯罪团伙侮辱他人案、浙江公安机关侦破张某等人诽谤案、江苏公安机关侦破季某某通过网暴手段吸粉引流案、广西公安机关侦破王某某犯罪团伙寻衅滋事案、江西公安机关侦破胡某甲寻衅滋事案、山东公安机关侦破宋某某犯罪团伙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山西公安机关侦破郭某某寻衅滋事案、广东公安机关查处雷某某侮辱他人案和湖南公安机关查处李某某侮辱他人案。全国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将持续深入推进“净网2023”专项行动,坚决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活动,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公安部公布打击黑客犯罪典型案例
2023年11月30日,公安部公布打击黑客犯罪10起典型案例。典型案例包括北京某热门景点被非法抢票案、四川攀枝花陈某等操纵老年机获利案、广东佛山某公司APP系统被破坏案、四川雅安陈某某等破坏疫苗预约系统案、江苏盐城某团伙非法认证实名信息获利案、浙江杭州线上非法引流诈骗案、黑龙江大庆某公司破坏加油机信息系统案、安徽六安姚某友提供有偿网络攻击服务案、广东汕头陈某财非法注册网络账号获利案和上海嘉定新能源车“克隆”电池案。案件相关部门和机关抓获涉案人员,处置作案工具并查扣涉案资金,打击黑客犯罪。
国家药监局公布第三批药品网络销售典型案例
2023年12月4日,国家药监局公布四件药品网络销售典型案例。在美团入驻商家无证经营药品案中,涉案商家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13万元、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在药满满商城入驻商家销售禁售药品案中,涉案公司被处以警告、罚款7.5万元的行政处罚;在拼多多商城入驻商家销售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药品案中,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处以没收销售药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国家药监局通报第四批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违法违规案件
2023年12月5日,国家药监局通报第四批医疗器械网络销售违法违规案件信息。本批通报案件包括某公司未经许可在饿了么平台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未更新展示医疗器械注册证;某公司未经许可在京东商城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某公司在拼多多商城销售未依法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某公司在天猫商城销售已取消备案的医疗器械,且未按要求整改等案件。
网信办公布查处涉公共政策与社会民生领域造谣传谣账号典型案例
2023年10月24日,网信部门通报部分编造传播涉公共政策、社会民生等领域谣言的账号的查处案例。在本批查处案例中,相关部门对编造传播“苏锡常将设立经济特区”“上海成功申办2036年夏季奥运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成立‘试点社区’”“中国工程院将创办大学”“护照号码EL开头为失信人员”等谣言的违规账号作关闭处置。
网信部门曝光第三批网络谣言典型案例
2023年12月6日,网信部门公开曝光第三批涉突发事件、公共政策、社会民生领域网络谣言典型案例。针对“西南大学药学院发生爆炸”“兰州某学校有学生失踪”“2024年职工医保缴费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多地将推行按‘工龄退休’”“杭州宣布禁止直播带货”“中储粮决定停止对外收购玉米”“上海外卖小哥为28万彩礼加班活活累死”等谣言,网信部门依法关闭了涉案账号。
上海高院发布10个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发展典型案例
2023年12月18日,上海高院发布十起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发展典型案例。本批典型案例,按照“涉个人信息处理或利用网络侵害其他人格权案件”“涉数据形态财产权益及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案件”“涉平台经营者/数据算法运用者法定义务及相关主体权益保护案件”“涉侵害数据形态权益、利用数据技术实施网络犯罪及黑灰产业防治案件”四大分类研究体系梳理而成,涉及刑事、民事、商事、金融、知产等各个审判领域,其中包括涉及数据流通、算法应用等前沿问题的案件。比如,其中一起“员工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认定案”则明确公司在未征得其关联公司离职人员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其手机号码作为企业联系方式对社会公示,为员工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判定提供了重要指引。在另一起“设定相同App唤醒策略实施‘流量劫持’的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案”中,某软件公司在其开发、运营的家政App中设置了与某支付App一致的唤醒策略,导致用户选择通过该支付App付款结算时,手机会弹出窗口显示将要跳转至家政App。法院认定该软件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五类十大典型案例的英文版
2023年12月18日,北京互联网法院正式对外发布了聚焦数字版权(Digital Copyright)、数字消费(Digital Consumption)、平台治理(Platform Governance)、数据算法(Data Algorithm)、网络权益保护(Protection of Network-related Rights and Interests)五类领域的十大典型案例的英文版本。
六、行政通报
工信部通报2023年第6批侵害用户权益行为的APP(SDK)
2023年10月24日,工信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发布2023年第6批《关于侵害用户权益行为的APP(SDK)通报》。本批通报的APP(SDK)共22款,涉及“视频剪辑助手”“今日影视大全”等应用,以上应用所涉问题主要包括“APP强制、频繁、过度索取权限”“违规收集个人信息”“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等。
工信部通报2023年第7批侵害用户权益行为的APP(SDK)
2023年11月17日,工信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发布2023年第7批《关于侵害用户权益行为的APP(SDK)通报》。本批通报的APP(SDK)共13款,涉及“番茄ToDo”“计划大师”“达人直播”等应用,以上应用所涉问题主要包括“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APP强制、频繁、过度索取权限”“违规收集个人信息”等。
工信部通报2023年第8批侵害用户权益行为的APP(SDK)
2023年11月30日,工信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发布2023年第8批《关于侵害用户权益行为的APP(SDK)通报》。本批通报的APP(SDK)共22款,涉及“计算管家”“超级手电筒”“即刻相册”等应用,以上应用所涉问题主要包括“欺骗误导强迫用户”“APP强制、频繁、过度索取权限”“违规使用个人信息”等。
工信部通报2023年第9批侵害用户权益行为的APP(SDK)
2023年12月15日,工信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发布2023年第9批《关于侵害用户权益行为的APP(SDK)通报》。本批通报的APP(SDK)共24款,涉及“网上厨房”“e家安”“恋爱记”等应用,以上应用所涉问题主要包括“欺骗误导强迫用户”“APP频繁自启动和关联启动”“违规收集个人信息”等。
[1] Technology(技术)、Media(媒体)和Telecommunication(电信)三大行业被业内人士统称为“TMT”行业。对应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大致涵盖软件和信息技术、互联网、文化和娱乐、电信和广播电视等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