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TMT产业[1]近十几年来在全世界范围内迅猛发展,外有谷歌、亚马逊等全球知名品牌,内有阿里巴巴和腾讯等迅速崛起的互联网巨头。一边在亚马逊上购物,一边聊着微信,没准还能腾出眼睛瞄一眼爱奇艺上热播的各种剧,毫不夸张地说,TMT产业已经融入了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而近年来人工智能(ArtificialIntelligence)、区块链(Block Chain)、云计算(Cloud)、大数据(Big Data)风起云涌,以ABCD为代表的互联网时代的下半场已经到来,将深刻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和工作方式。
新技术、新产业的不断诞生,对既有的监管和规则提出了强有力的挑战,各国均因此不断制定各种法律法规以顺应技术创新,我国也出台了大量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一方面促进TMT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加强对TMT行业的监管以趋利避害。
杨春宝律师团队自本世纪初即深度关注TMT产业的发展,积极介入TMT法律服务,为了帮助广大TMT产业从业者、投资者、关注者了解与该产业相关的最新政策法规及司法实践,我们将按季度更新TMT行业法律动态,欢迎关注。
一、技术
1.《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
为进一步促进国家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发挥好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国务院于2020年7月13日发布《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该《意见》从着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激发企业创新发展活力、推进产业迈向中高端、加大开放创新力度、营造高质量发展环境、加强分类指导和组织管理六大方面提出十八条具体意见。如对符合条件纳入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给予优先支持;在吸引培育一流创新人才方面,给予国家高新区内企业工作的境外高端人士、外籍高层次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外国人才、优秀留学生以及国际知名高校毕业的外国学生工作许可以及居留许可的诸多优惠;支持国家高新区内相关单位承担国家和地方科技计划项目,支持重大创新成果在园区落地转化并实现产品化、产业化;要求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等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区依托国家高新区按相关规定程序申请设立综合保税区等等。
2.《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国发〔2020〕8号)
为进一步优化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环境,深化产业国际合作,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和发展质量,国务院于2020年7月27日发布《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该《政策》针对财税、投融资、研究开发、进出口、人才、知识产权、市场应用和国际合作八大方面提出具体政策。如着重针对不同类型(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软件等等)和要求的集成电路企业或者项目给予不同程度的财税优惠政策;针对符合特定要求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的清单商品免征进口关税;鼓励地方政府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充分发挥融资担保机构作用,积极为集成电路和软件领域小微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融资担保服务;明确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内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规定的,可按投资额30%的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进一步规范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市场秩序,加强反垄断执法,依法打击各种垄断行为,做好经营者反垄断审查,维护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市场公平竞争。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依法打击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等。
3.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第三季度密集发布了一系列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具体如下:
《信息安全技术 可信计算密码支撑平台功能与接口规范》 《信息安全技术 电子凭据服务安全要求与测评方法》 《信息安全技术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防护能力评价方法》 《信息安全技术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边界确定方法》 《信息安全技术 可信执行环境系统架构》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数据处理安全规范》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技术产品供应链安全要求》 《信息安全技术 政府网站系统安全指南》 《信息安全技术 SM9密码算法使用规范》 《信息技术 安全技术 个人可识别信息(PII)处理者在公有云中保护PII的实践指南》 《信息技术 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 第3部分:参考网络场景——风险、设计技术和控制要素》 《信息技术 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 第4部分:使用安全网关的网间通信安全保护》
二、互联网
(一)与电子商务相关的规定
1. 《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法发〔2020〕32号)和《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几个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法释〔2020〕9号)
对于上述两份司法解释的具体评介请详阅杨春宝律师团队的《快评:最高法司法解释规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
2.《关于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范围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2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部署要求,加快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发展,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以下简称“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范围。明确在现有试点海关基础上,增加上海、福州、青岛、济南、武汉、长沙、拱北、湛江、南宁、重庆、成都、西安等12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试点工作有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执行,上述公告内容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3.《关于2020年增补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通知》(商电函〔2020〕324号)
为进一步优化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发展布局,提高示范创建水平,更好发挥其在培育中小电子商务企业、激励新技术应用、促进模式业态创新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带动创业就业、促进精准扶贫和消费升级等方面的作用,2020年,商务部根据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和《综合评价办法》,对现有112家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各地推荐的59家其他优秀电子商务园区进行了综合评价。根据综合评价结果,经综合考量,通过网上公示等程序,决定增补万香国际创新港等15家优秀电子商务园区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
4.《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文化和旅游部令第4号)
为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规范在线旅游市场秩序,促进在线旅游行业可持续发展,文化和旅游部于2020年8月20日发布《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并自2020年10月1日生效施行。
《规定》主要明确:在线旅游经营者(包括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提供旅游服务的经营者)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贯彻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和技术措施,并保障旅游者的正当评价权,同时不得滥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基于旅游者消费记录、旅游偏好等设置不公平的交易条件,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平台经营者应当对上传至平台的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信息内容加强审核,确保平台信息内容安全,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质量标准等级、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真实性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此外,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协助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不合理低价游进行管理,不得为其提供交易机会。
(二)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规定
1.《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自评估指南》(信安秘字〔2020〕40号)
为落实《网络安全法》相关要求,围绕中央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制定的《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基于App专项治理工作组发布的《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自评估指南》,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于2020年7月22日发布《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自评估指南》。
《实践指南》归纳总结出App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六个评估点:(一)是否公开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规则;(二)是否明示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三)是否征得用户同意后才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四)是否遵循必要原则,仅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直接相关的个人信息;(五)是否经用户同意后才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六)是否提供删除或更正个人信息功能,或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文件同时针对各评估点罗列了总计28条具体的评估要求供App运营者自评估参考,并明确小程序、快应用等运营者也可参考其中的适用条款进行自评估,以期帮助持续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水平。
2.《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系统权限申请使用指引(征求意见稿)》(信安秘字〔2020〕42号)
为帮助App运营者规范App系统权限申请和使用行为,防范因系统权限不当利用造成的个人信息安全风险,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于2020年7月29日发布《网络安全标准实践指南—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系统权限申请使用指引(征求意见稿)》。
该意见稿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要求,针对App申请使用系统权限存在的强制、频繁、过度索权,以及捆绑授权、私自调用权限上传个人信息、敏感权限滥用等典型问题,给出了App申请使用系统权限的基本原则和安全要求。此外,意见稿明确其适用于App运营者规范系统权限申请和使用行为,也可为App开发者、移动互联网应用分发平台运营者和移动智能终端厂商提供参考。
(三)与数据安全相关的规定
1.《电信和互联网行业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征求意见稿)》
为有效提升电信和互联网行业数据安全保护能力,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20年8月11日发布《电信和互联网行业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征求意见稿)》。
《建设指南》提出在基础共性标准、关键技术标准、安全管理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发展情况,重点在5G、物联网、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重点领域进行布局,并结合行业发展情况,逐步覆盖其他重要领域,结合重点领域自身发展情况和数据安全保护需求,制定相关数据安全标准,充分发挥标准的基础引领作用,明确行业标准顶层设计,加强行业标准统筹协调,为保障电信和互联网行业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合理有序流动、助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四)其他相关规定
1.《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9号)
为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7月12日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分为总则、风险管理体系、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管理、信息科技风险管理、贷款合作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界定互联网贷款、风险数据内涵及范围,明确互联网贷款应遵循小额、短期、高效和风险可控原则;二是明确风险管理要求,商业银行应在贷前、贷中、贷后全流程进行风险控制,加强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管理,同时防范和管控信息科技风险;三是规范合作机构管理,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合作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在内控制度、准入前评估、协议签署、信息披露、持续管理等方面加强管理,压实责任,对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办法》提出加强限额管理和集中度管理等要求;四是强化借款人权益保护,明确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互联网借款人权益保护机制,对借款人数据来源、使用、保管等问题提出明确要求并应加强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委托有违法违规记录的合作机构进行清收;五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商业银行提交互联网贷款业务情况报告、自评估、重大事项报告等提出监管要求。
2.《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直播营销新业态健康发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0年7月29日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该《指导意见》从厘清有关主体法律责任、严格规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和依法查处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行为三个方面提出十四项具体意见,主要为:明确网络平台经营者、网络平台参与宣传推广、商品经营者和网络主播的法律责任;严格规范商品或服务营销、广告审查发布、广告代言的行为;依法查处电子商务违法行为、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产品质量违法行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广告违法行为以及价格违法行为。在上述基础上依法打击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侵犯知识产权、破坏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大力营造公平、有序、安全、放心的市场环境。
3.《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了规范网络招聘服务,进一步促进网络招聘服务业态健康有序发展,发挥其在促进就业方面的作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20年9月17日发布《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规定》分为总则、网络招聘服务活动准入、网络招聘服务规范、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五大部分。明确从事网络招聘服务,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网络招聘服务机构应加强网络安全管理,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采取技术措施或者其他必要措施,确保招聘服务网络、信息系统和用户信息安全;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不得以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
4.《工业互联网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工业互联网标识服务,推动工业互联网标识发展和应用,促进工业互联网健康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20年8月14日发布了《工业互联网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办法》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工业互联网标识注册服务、解析服务及其运行维护(以下简称标识服务),应当依法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相应许可。标识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业务管理系统和安全保障系统,建立健全的监测、处置、应急、备份等操作规程,具备与其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管理和安全保障能力,并按照电信管理机构要求上报相关数据。
5.《银川市互联网诊疗服务规范(试行)》
为探索创新领域的监管模式,规范互联网诊疗行为,保障互联网诊疗质量与安全,银川市卫健委于2020年8月26日出台《银川市互联网诊疗服务规范(试行)》并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系全国首个互联网诊疗服务规范。
《规范》从互联网医院和医师行为规范、病历规范、药事服务、医疗质量管理以及数据安全等五个方面对互联网诊疗服务进行了全面和细致的规定。明确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互联网诊疗许可的医疗机构(下称“互联网医院”)提供,互联网医院不得将医师的任何收入与其所开具处方的药品金额挂钩,不得以药品利润诱导医生的处方行为,不得给医生任何以积分或活动等形式的变相回扣,同时应当加强互联网诊疗活动管理,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服务流程,保证互联网诊疗活动全程留痕、可追溯,并向相关监管部门开放数据。
三、电信
1.《通信短信息和语音呼叫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了规范通信短信息服务和语音呼叫服务行为,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短信息服务和语音呼叫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结合前期实践经验,于2020年8月31日发布《通信短信息和语音呼叫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意见稿从服务规范、商业性短信息和商业性电话管理、公益性短信息管理、用户投诉、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六个方面进行规定。明确经营短信息服务或语音呼叫服务,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短信息服务提供者、语音呼叫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服务系统中记录短信息或语音呼叫的发送和接收时间、发送端和接收端电话号码或者代码用户订阅和退订情况,以及端口类短信息内容、平台类电话录音;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用户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或拨打商业性电话。工信部将组织建立全国统一的“谢绝来电”平台,引导相关组织或个人尊重用户意愿规范拨打商业性电话;用户认为其受到商业性短信息或商业性电话侵扰,或者收到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内容的短信息或电话的,可向12321受理中心进行投诉。
四、TMT行业典型案例
1.原告李佳琦诉被告美腕(杭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佳琦影视文化发展(杭州)有限公司、毕建国人格权纠纷一案【(2020)浙0109民初2739号】
主要事实:原告系一名美妆博主,在抖音、淘宝、微博、小红书等拥有众多粉丝,在业内有一定的知名度。原告为美腕(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签约达人,微博认证为“美ONE签约达人”。“佳琦全球严选”系公众熟知的李佳琦淘宝店铺,该淘宝店铺的运营主体为原告与美腕(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设立的公司。被告美腕(杭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佳琦影视文化发展(杭州)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9月,股东均为毕金社、卢新兰,两被告成立后,未经原告同意,冒用李佳琦的名义生产、宣传、销售“李佳琦全球严选”自加热速食、方便速食以及休闲食品系列产品。另外,两被告擅自将李佳琦的肖像和姓名印制在大区经理毕建国的名片上并用于商业经营。
裁判观点:自然人的姓名权、肖像权等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作为拥有一定知名度的美妆博主,其姓名及肖像具有商业价值,两被告明知原告姓名、肖像具有商业价值,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在宣传资料、产品名称、产品包装、商用名片上使用原告的姓名和肖像,并用于商业经营,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和肖像权,应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也未举证证明两被告因此所获得的利益,故法院根据原告的知名度、两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持续时间、损害后果,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认定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支出费用)16万元。
2.全国首例涉5G云游戏侵权案宣判,腾讯公司5款游戏共获赔258万元
主要事实:8月12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全国首例涉5G云游戏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两案宣判。法院一审判决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停止在“点云菜鸡”网站和“菜鸡”云游戏平台(包括windows版、安卓端、iOS端)上提供相应游戏,删除与相应游戏有关的用户数据,赔偿腾讯公司因《英雄联盟》《穿越火线》《地下城与勇士》《逆战》《QQ飞车》游戏所致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58万元。
裁判观点:
(1)云游戏模式下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认定
信息网络传播权调整的是发生在互联网环境下的交互式传播行为,核心构成要件在于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作品和公众获得作品的交互性。本案中,首先,云游戏使用的主要技术包括云端完成游戏运行与画面渲染的云计算技术以及云端与玩家终端间的流媒体传输技术,即游戏计算、渲染均在云端服务器完成,在这个过程中,用户对游戏相关作品的体验感更依赖于网络传输性能,云游戏运行模式实现了多终端设备打通特性,云游戏画面的介质以玩家操作指令数据代码及音频流、视频流的组合构成,需要传输到云服务器上再解压传输到用户终端,不管是用户通过输入设备在侵权云游戏平台对游戏进行实时操作,还是游戏的画面与声音在云服务器和不同用户终端之间的相互传输,均系在互联网环境下通过信息网络进行传输;其次,云服务器应属“网络服务器”广义概念之范畴,其作为作品存储的载体毋庸置疑,将作品“上传”至或放置在其云服务器中,通过上传行为和开放行为,以通过不同终端的云游戏平台提供作品,无论从提供手段、服务器属性或从用户感知角度切入,均满足“提供”之要件;最后云游戏软件的在线运行亦是用户获得的方式,用户能够以点对点的交互式方式获取作品,被告的行为应受到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制。
(2)云游戏模式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关于原告主张的四项不正当竞争情形,法院认为复制流量及引流宣传行为、“秒进卡”“加时卡”有偿增值服务及限制涉案游戏画质以及“上号助手”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但限制游戏功能及信息链接构成不正当竞争,理由如下:被告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直接采用技术手段对原告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干预和限制,包括限制营销宣传、资讯广告、周边商品交易等,此举未有用户知情并主动选择,具有不正当性和可责性,显然会对腾讯平台普遍使用的游戏运营模式和盈利方式造成干扰和影响,进而挤压了腾讯平台的商业机会和盈利空间,直接导致原告对相关游戏的合法利益受损,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智能手机锁屏界面弹窗不正当竞争行为禁令颁布【(2020)浙8601民初798号之一】(系全国首例基于智能手机屏幕劫持而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属于涉互联网新型案件)
主要事实:被申请人某某信息科技公司系案涉“某某APP”的开发者和实际运营者,其通过OPPO品牌手机“软件商店”应用商店注册成为开发者并上传“某某APP”供OPPO用户下载安装使用。“某某APP”声称向用户提供个性化来电秀产品服务,但在使用过程中,当用户划动解开OPPO品牌手机中的锁屏功能后,“某某APP”通过技术手段通过弹屏方式直接生成全屏页面履盖手机全屏或者直接通过手机屏幕界面弹出广告弹窗,而当用户唤醒手机显示锁屏界面时,“某某APP”也可能通过技术手段通过弹屏方式直接生成全屏页面履盖手机全屏或者直接通过手机屏幕界面弹出广告弹窗,甚至当用户决定关闭任意移动应用程序时直接弹出广告弹窗,误导用户点击查看广告。
裁判观点:两申请人定制开发Color0S手机操作系统并将其与OPPO手机硬件适配后作为一款智能手机产品交付给用户,用户最终获得优质智能手机软硬件综合使用体验,属于两申请人向用户合法提供的智能网络通信产品及服务,因为OPPO 手机作为一个软硬件紧密结合的产品,其不受干扰正常运行的手机健康生态环境及必要手机功能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两申请人享有排除OPPO手机产品正常运行障碍的权益。
在OPPO手机解开锁屏后弹出全屏页面、在用户关闭任意移动应用程序后弹出广告弹窗、在OPPO手机中模仿手机锁屏功能进行混淆的行为修改OPPO手机非传染性开源程序部分的可能性较高。OPPO 手机非传染性开源部分包括应用程序层、应用框架层、系统运行层,终端手机厂商对此三层应用程序进行改造后的产品享有知识产权。故上述三种行为损害手机消费者利益、降低OPPO手机用户体验、干扰OPPO手机操作系统的正常运行、破坏OPPO 手机健康生态环境的可能性大,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较高。此外“某某APP”的强制广告弹窗、强制弹出全屏信息流行为超出APP程序应用范围的可能性较高,手机用户混淆广告弹窗、全屏信息流提供者的可能性较高,故有可能损害用户选择权。
4.海淀法院宣判全国首例提供在线文库文档下载服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主要事实:原告百度公司诉称,百度公司运营的百度文库系为网友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网友在线阅读、下载和分享文档、视频、音频的开放平台,为用户提供文档上传、下载、收藏、浏览等服务,同时还为付费会员提供专享会员权益及特色服务。百度公司发现,梦西游公司通过天猫网中的店铺“梦西游网络科技”,利用其提供的插件向用户提供百度文库需用下载券下载的文档(以下简称用券文档)和付费文档的下载服务,并据此牟利。上述行为直接导致百度文库用户数量的减少和浏览量的降低,妨碍、破坏了百度公司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的正常运行,给百度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梦西游公司辩称:1.百度公司没有证据证明通过梦西游公司的服务下载到了百度文库的文档,至多只是下载了与百度文库文档内容相同的文档,鉴于该文档是从网络中下载,故该下载并未侵犯百度公司的任何权益。2.百度公司并不享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双方当事人亦不存在竞争关系,梦西游公司提供了可以合法下载到与百度文库文档内容相同文档的可能性方法,足以说明被诉行为不具有不正当性。3.百度公司没有证据证明由于被诉行为导致其遭受用户减少、流量减少等损害。
裁判观点:
(1)被诉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
梦西游公司实施的被诉行为使用户无需上传和分享文档,直接影响了百度文库通过非VIP用户上传文档获取文档资源这一重要渠道;同时,还打破了百度公司对用户下载文档设置的相关限制,使服务购买者无需遵循百度文库产品在文档下载方面的运营规则,即可无差别地获得相关文档,破坏了百度文库产品和服务的正常运行。
且梦西游公司在明知其行为具有不当性的情形下,采用隐蔽手段持续使用百度公司的重要经营资源进行牟利。被诉行为直接造成了百度文库用户和文档资源的流失,进而影响到百度文库的用户流量,损害到百度文库基于流量可以获得的增值收益和竞争优势。同时,被诉行为还影响了用户购买百度文库VIP会员的积极性,从而直接造成百度公司会员收入的减少。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2)关于梦西游公司的法律责任
鉴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百度公司因本案被诉行为所受实际损失或梦西游公司非法获利的情况,法院综合考虑被诉行为的行为方式、交易记录显示的交易数量、交易金额以及梦西游公司的主观恶意等因素,并适用举证妨碍规则,最终判决梦西游公司赔偿百度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开支3万元。
关于百度公司提出的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由于现无证据证明百度公司因被诉行为受到了不利影响,故法院对于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5.广州中院上线全国首个“区块链律师调查令”线上平台
近日,全国首个“区块链律师调查令”线上办理平台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线。该平台实现了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审批、签发、使用及反馈的全流程在线办理,且确保调查令可溯、可验,有效防止伪造或篡改。
在调查过程中,接受调查方使用广州微法院小程序进行扫码,读取区块链存证信息,比对调查令的原件,从而验证调查令的真伪以及是否经过篡改。核对无误后,应当根据调查令指定的调查内容及时提供有关证据。代理律师取得证据后,可通过微信小程序拍照上传证据并反馈取证结果。对于律师上传的证据材料,经法官审核无误后,可直接转存至案件电子卷宗,成为电子卷宗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