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TMT产业[1]近十几年来在全世界范围内迅猛发展,外有谷歌、亚马逊等全球知名品牌,内有阿里巴巴和腾讯等迅速崛起的互联网巨头。一边在亚马逊上购物,一边聊着微信,没准还能腾出眼睛瞄一眼爱奇艺上热播的各种剧,毫不夸张地说,TMT产业已经融入了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而近年来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区块链(Block Chain)、云计算(Cloud)、大数据(Big Data)风起云涌,以ABCD为代表的互联网时代的下半场已经到来,将深刻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和工作方式。
新技术、新产业的不断诞生,对既有的监管和规则提出了强有力的挑战,各国均因此不断制定各种法律法规以顺应技术创新,我国也出台了大量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一方面促进TMT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加强对TMT行业的监管以趋利避害。
杨春宝律师团队自本世纪初即深度关注TMT产业的发展,积极介入TMT法律服务,为了帮助广大TMT产业从业者、投资者、关注者了解与该产业相关的最新政策法规及司法实践,我们将按季度更新TMT行业法律动态,欢迎关注。
一、技术
- 《关于调整国家科学技术奖奖金标准的通知》(“奖金通知”)
科技部和财政部于2019年1月4日联合发布奖金通知,对国家科学技术奖奖金标准进行调整: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标准由500万元/人调整为800万元/人,全部属获奖人个人所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特等奖奖金标准由100万元/项调整为150万元/项,一等奖奖金标准由20万元/项调整为30万元/项,二等奖奖金标准由10万元/项调整为15万元/项;调整后的标准自2018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起实施。
- 《关于促进国家大学科技园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大学科技园意见”)
科技部和教育部于2019年3月29日发布大学科技园意见,提及应集成高端科技创新资源、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科技创业繁荣发展、构建开放融合发展格局等。值得一提的是,在加强政策引导支持方面,该意见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规定,包括:落实大学科技园相关税收政策(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增值税等,引导和支持园内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健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明确尽职免责条款,鼓励试点赋予科研人员职务成果所有权/长期使用权,支持建立对成果转化服务的激励机制,推动无形资产价值市场化评估评价);落实高校师生创新创业政策(支持将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和参与创业项目的情况与其个人利益挂钩,对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股权奖励实行税收优惠,以及对境内外大学生创业的优惠政策等)。
- 《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我们在“区块链监管有了零的突破——《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发布实施”一文中对该规定进行了详细介绍,有兴趣的读者可点击链接查阅,在此不再赘述。
二、互联网
1.与APP相关的规定
(1)APP违法违规收集个人信息治理
近年来,App强制授权、过度索权、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的现象大量存在,违法违规使用个人信息的问题十分突出。为此,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以及市场监管总局于2019年1月23日联合发布《关于开展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的公告》称:要求App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时要严格遵守《网络安全法》,对获取的个人信息安全负责,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国消费者协会、互联网协会、网络空间安全协会应编制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治理评估要点,并组织相关机构对用户数量大、与民众生活密切相关的App隐私政策和个人信息收集使用情况进行评估;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的处罚包括责令限期整改、公开曝光、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针对和利用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此外,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工作组于2019年3月3日发布《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自评估指南》,用于App运营者对其他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情况进行自查自纠,涉及隐私政策文本、App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和App运营则对用户授权利的保障三大方面的8个评估项。
(2)APP安全认证
市场监管总局、网信办于2019年3月13日联合发布《关于开展App安全认证工作的公告》(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安全认证实施规则》)称:App安全认证活动应依据实施规则开展;从事App安全认证的认证机构为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检测机构由认证机构根据认证业务需要和技术能力确定;认证机构和检测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开展认证和检测活动,并对认证和检测结果负责。
上述两项公告均鼓励App运营者自愿通过App安全认证,鼓励搜索引擎、应用商店等明确标识并优先推荐通过认证的App。
跨境电商寄递意见的内容涉及对内/对外开放,鼓励和保障创新,优化发展环境以及加强过程监管四个方面的内容。其中:
对内/对外开放包括:支持包括邮政企业、进出境快件经营人等在内的各类跨境寄递服务企业提供寄递服务,支持外商设立快递企业提供寄递服务,以及支持建立跨境寄递服务企业信用体系。
鼓励和保障创新包括:加快创新跨境寄递服务,鼓励跨境寄递服务企业拓展渠道,通过各种方式整合境内外资源,提供面向全球的寄递服务,并支持其在重要区域设置海外仓;加快完善跨境寄递服务体系,鼓励跨境寄递服务企业创建品牌,并支持其与跨境电商共商共建团体标准,并鼓励数据共享应用;加快建立数据交换机制,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逐步实现跨境寄递服务企业向政府部门报送数据和相关信息交换。
优化发展环境包括:提升跨境寄递服务网络能力,鼓励跨境寄递服务企业开辟国际货运航线,加快完善跨境寄递国际航空运输网络;提升跨境寄递服务全程通关便利;提升参与国际治理能力建设。
加强过程监管包括:规范跨境寄递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按 “双随机一公开”对其依法监管,外商和境外邮政运营商不得在境内提供邮政服务;规范跨境电商相关企业经营行为,跨境电商经营者不得与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或违法提供寄递服务的物流企业合作;落实寄递渠道安全管理规定,经营跨境邮件快件寄递服务的企业应认真落实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三项制度”。
-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日期:2019年3月29日)(“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道路货物运输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交通运输部于2019年3月发布征求意见稿,对网络货运经营者进行了定义[2]并对其必须履行的相关职责和义务进行了详细规定,具体而言,网络货运经营者:
(1)如需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可向所在地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提出申请并取得许可证,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并具备其他相关线上服务能力。
(2)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承运危险货物(符合豁免要求的除外),即不得运输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运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托运人拒绝安全查验的货物。
(3)应审查实际承运车辆及驾驶员资质,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具备合法有效的营运资质、驾驶员具有合法有效从业资格,并应保证线上、线下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的一致性。
(4)如进行委托运输,则不得超越实际承运人核定的经营范围。组织实际承运人从事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的,经营行为应符合合同约定及国家相关运营服务规范。应遵守车辆装载要求,不得指使或者强令要求实际承运人超载、超限运输。应加强对实际承运人运输安全、服务质量的管理;建立对实际承运人的服务评价体系,公示服务评价结果,应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应记录实际承运人、托运人在网络平台上发布的信息内容,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5)互联网平台应接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测系统,并按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上传运单数据。
(6)应采取承运人责任保险、保证金、保函等措施,充分保障托运人合法权益。
(7)应按《零担货物道路运输服务规范》要求,对托运人身份进行查验登记,督促实际承运人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货物进行安检或开封验视。应如实记录托运人身份、物品信息。
(8)应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驾驶员、车辆、托运人等相关信息的保密管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不得使用相关信息开展其他业务。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生效日期:2019年3月28日)(“支付结算通知”)
为有效应对和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新形势和新问题,央行于近期发布支付结算通知,该通知的主要内容为:
(1)健全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机制:自2019年6月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在受理公安机关通过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管理平台”)发起的查询业务时,银行应提供该笔业务的交易流水号,支付机构应根据该流水号查询对应业务的信息,并按管理平台要求反馈。并且,对管理平台发起的涉案账户查询、止付和冻结业务,如符合法律法规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立即办理并及时反馈。
(2)加强账户实名制管理:加强单位支付账户开户审核;开展存量单位支付账户核实;完善支付账户密码安全管理;健全单位客户风险管理;优化个人银行账户变更和撤销服务;建立合法开立和使用账户承诺机制;以及加大买卖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冒名开户惩戒力度。
(3)加强转账管理:载明非实时到账信息(对于客户选择普通到账、次日到账等非实时到账的情形)和改进自助柜员机转账管理(可实时到账并可应用生物特征识别等多因素进行身份认证)。
(4)强化特约商户与受理终端管理:建立特约商户信息共享联防机制;加强特约商户管理;严格受理终端管理(限定受理终端的使用地域;对一定期限内未发生交易的受理终端/收款码,应重新核实特约商户身份/停止提供收款服务;清算机构应强化受理终端入网管理);强化收单业务风险监测;健全特约商户分类巡检机制(根据特约商户风险评级确定其巡检方式和频率,特约商户分为:具备/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实体商户和网络商户);以及准确展示交易信息。
(5)广泛宣传教育:全面设置防诈骗提示(银行网点/柜台/电子渠道转账界面)和开展集中宣传活动(运用解读文章、海报、漫画等方式,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微博、微信、微视频等渠道)。
(6)落实责任追究机制:建立通报约谈机制和依法严格处罚。
三、文化传媒
财政部国税总局和中宣部于2019年2月16日联合发布并于2019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2019)》,延续了国务院办公厅于2014年4月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中对符合一定条件[3]的,转制为企业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4]的相关优惠政策,包括:转制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年12月31日前已转制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转制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可继续免征五年房产税;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等,按现行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而财政部和国税总局于2019年2月13日发布并于2019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增值税通知”),以及国税总局于2019年3月8日发布并于同日生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则对电影企业在办理销售电影拷贝、转让电影版权、电影发行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按现行规定,选择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取消对前述主体在办理免征增值税备案时,需提供广电部门批准其从事相关业务批文的要求,改为由其自行留存备查。增值税通知还规定:对广电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作者简介
杨春宝律师,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TMT业务组牵头人。执业24年,系上海最早的70后高级律师。杨律师连续入选国际知名法律媒体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国业务优秀律师”,荣获Lawyer Monthly“2018中国并购律师大奖”和“2018中国TMT律师大奖”,多次荣获Finance Monthly“中国TMT律师大奖"和“中国并购律师大奖"等大奖,系Asia Pacific Legal 500和Asia Law Profiles多年推荐律师,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复旦大学法学院兼职导师、华东政法大学兼职研究生导师。出版《企业全程法律风险防控实务操作与案例评析》《完胜资本2:公司投融资模式流程完全操作指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等13本专著。杨律师执业领域为:公司、投资、并购和基金,TMT,房地产和建筑工程,以及上述领域的争议解决。电邮:chambers.yang@dentons.cn
孙瑱律师,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律师在执业前先后在美国沃茨、英格索兰和阿尔卡特朗讯等全球500强企业担任全球、亚太区或中国区总裁或副总裁执行助理,积累了丰富的企业运营管理经验,并具备非常优秀的中英文双语沟通和协调能力。孙律师出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并发表数十篇并购、基金领域的文章。孙律师擅长领域为: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并购、电商和劳动法律事务。电邮:sun.zhen@dentons.cn
[1] Technology(技术)、Media(媒体)和Telecommunication(电信)三大行业被业内人士统称为“TMT”行业。对应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大致涵盖软件和信息技术、互联网、文化和娱乐、电信和广播电视等行业。
[2]《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第二款 本办法所称网络货运经营者,是指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承担承运人责任,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
[3]《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2019)》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转制文化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相关部门的批复进行转制。
(二)转制文化企业已进行企业法人登记。
(三)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整体转制前未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转制后已核销事业编制。
(四)已同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
(五)转制文化企业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的,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变更资本结构依法应经批准的,需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部门批准。
[4]《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2019)》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