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深夜,刚刚入梦的我被一阵紧过一阵的手机铃声惊醒。“杨律师,不好意思,这么晚打扰你。我公司账户被法院冻结了,我想明天早晨约你谈。”来电话的是半年前认识的朋友A,他创立了一家以开发小区智能终端为主业的科技公司B,创业不到3年,业务红火,发展迅速。我请他简单地说明一下情况。
原来,他3个月前成功地竞争到一个业务,为四川某地的一个大型居住小区的家庭智能化项目提供家庭信息化智能终端设备及技术服务。从投标到签订合同均很顺利,百余万元的项目拿下来,即配备了一个项目组着手采购设备并派专人前往四川搭建平台,不久也顺利地收到了预付款。然而由于对方人事变动等原因,双方的配合出现了问题,项目进展也因此延误。“我们尽了很大努力,没想到对方竟然说我们违约,将我们告上法庭,还冻结我们的账户!”我感觉案情似乎不应当这么简单,于是我们约好次日上午带好全部相关资料再细谈。
第二天,A带来了对方的诉状和法院的应诉资料以及双方签订的合同。对方以B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不能按合同约定实现投标设计中承诺的全部功能,且对对方的催告置之不理,导致项目工期一再延误为由,请求解除所签合同,退还预付款28万余元,并赔偿经济损失32万余元。对此,A很不以为然,他认为在没收到对方预付款的情况下,已经组织设备采购,并派人携带搭建实验平台的设备前往四川,但是对方非常不配合,导致工作进展缓慢。而所谓不能实现承诺的功能更是无稽之谈,B公司承接了很多更为复杂的项目,质量均得到客户的认可。由于A并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我无法对此作出判断,只好根据合同的约定、对方的诉状和A的陈述,为他列了一个证据清单,请他回去准备。
此后,根据A提供的线索,我指导、启发他们收集各种可能相关的证据。然而很遗憾,除了几份采购合同的传真件和飞机票、住宿发票外,再也没有任何有价值的证据了,只有一份情况说明,详细地描述了合同履行的全过程,但几乎没有可资证明的证据。根据我的直觉,我完全相信他们所讲的都是事实,然而客观事实只是客观事实,如果没有证据证明,他们就无法成为定案所依据的法律事实,除非对方承认。对此,我感到很无奈。
在庭审中,对方出示了很多证据,包括对方给B公司的公函、律师函等以及B公司的部分复函。对于这些函件,A多数表示认可,但是也有不曾见过甚至不曾知道的。幸运的是,对方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以及庭审时犯了一些低级错误,致使天平没有完全向其倾斜。最终该案在法院主持下调解结案,B公司几乎没有遭受损失,A对此很满意。
结案了,当事人很满意,但是我还是不得不讲,如果B公司的履约管理能稍好一些,结果会更好。从本案看,虽然合同中也有个别条款对B公司而言比较不利,但从合同整体看,双方的权利义务还是平衡的。但是履约管理的差异直接决定了纠纷处理的结果。由于对方拿出证据证明B公司确实延误了工期,而B公司却不能举证证明延误系对方不配合所造成,因此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须由B公司承担。如果B公司能够在履行过程中通过各种适当方式留下其努力履行合同的证据,结果会截然不同。对于功能的实现,双方竟然均不能提供当初投标时的设计方案,对方的主张因此失去依据,而B公司根据我的要求当庭展示了模拟系统,演示了相关设计功能,相信法官得到了足够的心理暗示,能够作出有利于B公司的判断。对于合同能否解除还是应当继续履行,对方出示了很多公函和律师函,其中包括根据合同约定为解除合同而设定的条件;然而B公司却只是针对一些技术细节回应了对方,并作出了真诚努力,对于能否解除合同这种重大选择却因没有职业敏感性而置之不理,致使对方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合同。如果B公司接到律师函后也请律师作出相应的回复,或许可以避免这种尴尬的发生。然而,从来没有如果,只有现实。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很多公司已经重视合同的签订,在合同的谈判及签订的过程中,请律师参与,这很重要,但并不足够,让律师参与履约管理同样重要。对于很多项目而言,签订一个好的合同只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合同的履行才是真正重要的环节。项目合同往往履行过程较长,期间需要合同双方或者多方的配合,这固然需要在合同中详细约定相关细节,但更需要合同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以及合同的约定作出补充或者修改。因此,为保障项目合同能够顺利履行,合同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即指定专人(最好是法务或者律师)负责履约管理,包括妥善保管合同以及履行过程中所形成的任何文件,针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即时与合同对方协商解决方案并形成补充协议或者备忘录,签收对方送达的函件或者其他书面文件并作出相应的回应,等等。这样不仅能及时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障合同如期、顺利履行,实现合同的目的,而且在处理合同纠纷时能够有理有据,不至于陷入被动。
(本文原载于《科技创业》2005年1月号)(选自《创业法律108问》,作者:杨春宝高级律师,电话:13901826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