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律师:
甲、乙、丙三公司共共同发起成立丁公司,并已上市。现因乙公司以前的老债务,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丁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丁公司提出乙公司虽然以其全部资产入股共同发起成立公司,但公司成立至今,乙公司资产实际没有移交,公司也没有撤销,一直到2000年还继续以乙公司法人的名义在工商局年检注册,仍具独立法人资格,债务应由乙公司自己承担,丁公司不应承担。请问:乙公司是否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青天网友李先生
李先生:
您好!一般而言,公司无须对其股东的债务承担责任,因为公司及其股东在法律上都是独立的“人”。但是根据您所述,似乎乙公司是以其全部资产入股,或者说是并入了丁公司,那就要具体分析。一公司在法律上是否存续应以工商登记为准,乙公司既然没有注销登记,其在法律上依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杨春宝 律师
,(本文作者:杨春宝律师,来自:公司投资律师,引用及转载应注明作者与出处。
发表评论),关于“公司是否应为其股东的债务承担责任?”,若需聘请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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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于:2024-04-25 1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