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杨春宝律师:您好,本人有一法律问题要求教:
本人于1998年与房产开发商签定商品房预售合同,2000年1月房产开发商书面通知本人办理入户手续,本人于2000年12月办理了入住手续。但没有入住。
现由于开发商不能履行合同的补充条款(违约事实开始时间为2002年1月1日),本人提出退房要求,房产开发商同意履行合同约定的退房条款,但提出要收取从2000年1月到退房时的房屋使用费。
以下是本人求教的问题: 1、 开发商提出的这一房屋使用费是否合理? 2、 如果合理,使用费的记取时间怎么确定? 3、 使用费的单价怎么计取?(每月或每年多少钱)
望不吝赐教,万分感谢!
答:
如果确因发展商违约导致退房,由此而发生的损失均由发展商承担,你也无须向发展商支付房屋使用费。但是如果合同是无效合同或者违约条款是无效的,基于此,你提出退房,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无效的结果是双方返还,你应当支付你实际占有该房屋期间的房屋使用费。该费用应当从你办理入住手续时起算,因为从那时起,该房屋在你实际控制之下,你就拥有了该房屋占有、使用的权利,你实际没有使用并不影响你对该房屋的控制。至于使用费的多少应由双方协商确定,若协商不成,则参考市场租金标准确定。
杨春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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