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外汇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房地产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外汇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房地产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简化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批准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并按要求在商务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房地产项目相关信息。

  二、取消商务部网站备案公示程序,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在完成前述工作流程后,可按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到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等手续。

  三、为加强事后监管,商务部每季度将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进行一次随机抽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抽查通知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将被抽查企业的审批材料报送至商务部。商务部将对抽查发现的违规行为加大惩处和曝光力度,对违规审批的部门在商务系统内予以通报批评;对违规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及其投资者依法予以处罚,列入“黑名单”,并在商务部网站予以公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违规或未按要求填报房地产项目相关信息的企业及其投资者以后的投资行为应从严审查,商务部将对列入“黑名单”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及其投资者或有违规审批情况的审批部门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商务部 外汇局
2015年11月6日

最后编辑于:2018-09-03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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