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和二手房贷款年限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15]2号),2015年4月15日起执行。根据该通知,购买首套住房。个人最高贷款额度由30万元调整至50万元,家庭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调整至100万元;缴交补充公积金的,个人最高贷款额度在50万元基础上增加10万元保持不变,家庭最高贷款额度在100万元基础上增加20万元保持不变。购买改善性第二套普通商品房,参照购买首套住房政策。低于5年(含)房龄的二手房的公积金抵押贷款,最长贷款年限仍为不超过30年。6年至19年房龄的二手房的公积金抵押贷款,最长贷款年限由不超过15年调整为35年与房龄之差。超过20年(含)以上房龄的二手房的公积金抵押贷款,最长贷款年限仍不得超过15年。
同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放宽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15]3号),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该通知规定,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其他住房的(包括商品住房、公有住房、售后公房、由单位提供的住房等),每户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实际房租支出,最高月提取限额为2000元。月提取限额今后如需调整,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另行公布。
最后编辑于:2018-09-03 1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