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昱辉投资有限公司、曹县泽晖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民终152号2019-04-29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昱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姚庄镇。

法定代表人:李仙寿,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县泽晖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曹县磐石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马涛,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宝、周晨黠,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菏泽巨鑫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曹县。

法定代表人:孙德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庆,男,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占民,山东君诚仁和(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浙江昱辉投资有限公司、曹县泽晖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菏泽巨鑫源食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7民初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二审提交的《屋顶租赁之解除协议》、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曹县供电公司营销部《关于曹县普未鲲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菏泽巨鑫源食品有限公司青菏北路西侧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意见函》等证据效力,直接影响案涉《分布式屋顶光伏电站屋顶租赁协议》的权利义务关系内容及法律后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7民初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曹县泽晖光伏发电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1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岳彩林

审判员 娄勇军

审判员 曹 毅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策

最后编辑于:2020-07-18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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