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私募投资机构对被投企业注入了资金,则如何确保创始管理团队的长期稳定性便成了重中之重,限制创始人转让被投企业股权以促使其持续持有被投企业股权,保持与私募投资机构利益一致,努力提升被投企业价值,就显得十分必要。
有些创业者为了将来融资及上市考虑,使用境外架构,设立离岸公司再返程投资于境内实体企业,因而,在融资时也将境外离岸公司作为主体,私募投资机构在投资该离岸公司时,则可在离岸地法律框架下灵活运用所谓“股权兑现”(Vesting)条款以实现上述限制创始人退出被投企业的目的。由于我国公司法实行法定资本和资本维持制度,公司只能在特定情形下回购股权,所谓注销股份也需要依法经过减资程序,因而,“股权兑现”条款在我国公司法下并没有可行性。不过,只要经过适当设计,详细约定限制创始人转让被投企业股权的条款,也可以起到促使创始人努力提升被投企业价值的作用。
创始人股权转让限制及股权兑现条款的制订要点包括:创始人的股权在其离开被投企业之前属于创始人,只是该等股权的兑现(包括兑现时间和兑现比例等)须受到创始人股权兑现条款的制约;需确定股权兑现期的起算日;定义受限股权的范围;确定回购股权的价格。
本文节选自杨春宝律师、孙瑱律师专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如需进一步了解条款解析和制订要点,请关注近期出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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