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2018年12月更新)(下称“登记新规”)
股权清晰且稳定,财务健全负债少;关联机构多限制,竞业禁止须做到;重大变更应合理,中止拒登须明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协会”)于2018年12月发布登记新规。与此前的规定相比,登记新规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1)申请机构的股权架构、出资人和实际控制人
在申请机构的股权架构方面,严禁申请机构存在股权代持,股权架构层级过多、循环出资、交叉持股等情形。在出资人方面,要求申请机构出资人以货币财产出资,保证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且不受制于任何第三方,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证明其具备与认缴资本金额相匹配的出资能力。在实际控制人方面,要求申请机构在没有实际控制人情形下,应由其第一大股东承担实际控制人相应责任。此外还禁止资管产品担任申请机构的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值得一提的是,登记新规对申请机构的股权稳定性提出了要求,具体而言,对于申请登记前一年内发生股权变更的,申请机构应详细说明变更原因,并且,协会将审慎核查为规避对出资人的规定而进行的特殊股权设计。
(2)申请机构的运营条件和制度
要求申请机构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在提交登记申请时,不应存在可能影响其正常运作的到期未偿债务或存在较高资产负债率、大额或有负债等,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真实合理。并且,申请机构应说明在提交登记申请前的展业情况(如有)及相关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和自有财产独立运作、分别核算。此外,还要求申请机构的办公场所应具备独立性,同时强调无管理人员、无实际办公场所或不履行完整管理人职责的特殊目的载体无需申请管理人登记。
(3)申请机构的从业人员
要求申请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出资人遵守竞业禁止原则:首先,不应同时从事与私募业务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活动;其次,除法定代表人外,申请机构的其他高管原则上不应兼职,若存在兼职,应提供兼职合理性相关证明材料,同时兼职高管人数应不高于申请机构全部高管人数的1/2,一般员工不得兼职。此外,依据登记新规,申请机构员工人数不得低于5人,负责投资的高管应具备相应投资能力。
(4)申请机构的关联方
登记新规对申请机构的关联方进行了专章规定,具体而言:第一,新增了关联方(特指子公司和分支机构之外的关联方)定义,即受同一控股股东/实控人控制的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类企业、冲突业务企业、投资咨询及金融服务企业等;第二,禁止关联方同业竞争,即,申请机构的关联方中如有私募基金管理人,则申请机构须待该关联方完成首只私募基金备案后方可提交管理人登记申请;第三,如申请机构的关联方为投资类公司但尚未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则应先为该关联方办理管理人登记;第四,严禁通过进行特殊股权设计规避关联方;第五,避免同一实控人控制的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产生同业竞争,实控人及其控制的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对申请机构的违法违规承担连带责任,并且,如同一实控人项下再有新申请机构,则该机构的第一大股东及实控人应承诺继续持有该机构股权/实际控制该机构不少于三年。
(5)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
登记新规对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主要进行了以下几方面的规定:第一,明确重大事项变更的期限和整改次数上限。需提交重大事项变更法律意见书的几种情形,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其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在首次提交法律意见书后6个月内仍未办理通过或退回补正次数超过5次的,协会将暂停该机构新增产品备案直至办理通过。第二,发生实质性变化应提交完整意见书。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1年内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均发生变化的,律所应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对申请机构整体情况逐项发表法律意见,同时提交与变更相关的内部程序、证明和信息披露,并详细说明变更原因。协会将对该类重大事项变更按新申请登记机构进行核查,并重点核查变更缘由。第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高管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接替高管。
(6)引入中止办理流程和新增不予登记情形
登记新规规定,申请机构出现两项及以上不合规情形的,协会将中止办理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6个月,该等情形主要涉及申请机构的名称和办公场所(名称不突出主业,办公场所不稳定/不独立)、日常经营(展业计划不可行,不符合专业化经营,有大额未偿债务/负债率较高)、股权结构(股权代持/股权结构不清,实控关系不稳,规避关联方或实控人要求)和从业人员(员工/高管挂靠或专业能力不足)。中止办理情形还包括在收到协会反馈后6个月内未提交补充登记材料,以及证监会和协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此外,登记新规新增一项不予登记情形,即申请机构的主要出资人、申请机构自身曾经从事过或目前仍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租赁、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的,将不予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 创投基金税收优惠
万众创新要坚持,税收优惠来助力。2018年12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实施所得税优惠促进创业投资发展,即从2019年1月1日起,对依法备案的创投企业,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或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企业所得,按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政策实施期限暂定5年。
如我们在2018年8月的《私募基金监管动态》中提及,为了促进创投行业的发展,各地方政府普遍在实际征税过程中将有限合伙制创投基金的所得税税率统一降为20%。而国税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在今年8月底一次会议上的发言则直指地方政府的该等规定突破现有政策口径,应予纠正。而根据该副司长的发言,创投基金可能面临所得税暴增七成的窘境。而此后国税总局并未出台相关规定,政策的不明朗使得创投圈终日人心惶惶。此次国务院决定系在已对创投企业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实行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所得税额的优惠政策基础上的又一重大优惠举措,对整个创投行业可谓是雪中送炭,既明确了纳税主体,又统一了税目和税率。
在我们此前撰写的《创业投资基金扶持政策简述》一文中曾提及,为促进创新创业、推动创投基金投资于创业企业,各级政府部门对于创投基金均持扶持态度,国务院还为此专门发布“国务院创投意见”。我们有理由相信,本次税收优惠政策将极大地改善创投基金税收环境,稳定市场预期,降低税收不确定性风险和纳税成本,增强基金投资者和管理人信心。
3.协会会长讲话
私募基金要发展,长期资金不可少,违规行为要制止,过程自律须记牢。协会会长洪磊在2018外滩金融·上海国际股权投资论坛上的讲话中着重分析了私募基金的行业现状、问题与协会工作思路。
洪会长指出,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以来,股权投资对实体经济资本形成起到重要作用,已成为创新资本形成的重要载体,但短板始终存在,最突出的问题就是长期资金来源不足。如果将养老金、理财资金和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配置范围扩大到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将真正实现长期资金与长期资产的匹配,从根本上改善实体经济长期资本金来源,让老百姓获得长期回报。而私募基金另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行业自律不足。协会在登记备案中发现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股权代持或股权架构不清,过度扩张规模导致资源浪费,虚假出资或抽逃资本,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开展“资金池”业务,投向违规等。为此,协会将进一步加强过程信用与行为管理,推动三方面过程自律建设:一是进一步完善登记备案须知,优化登记备案流程,为市场合理展业提供清晰标准。二是推动建立行业尽调行为标准,强化展业过程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三是全面实施信用信息报告制度,推动市场化信用约束机制,借此帮助相关金融机构建立私募机构“白名单”。
此外,协会于2018年12月5日正式发布《中国早期投资行业发展报告(2017)》《中国创业投资基金行业发展报告(2017)》《中国私募股权及并购投资基金行业发展报告(2017)》《中国私募股权投资母基金行业发展报告(2017)》《中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发展报告(2017)》《中国私募股权及创业投资基金行业履行社会责任报告(2017)》等六份报告。协会于2018年12月11日发布《中国基金估值标准2018》(China Fund Valuation Guidebook 2018),标准中附上了中国基金估值标准体系金字塔图示以及涵盖企业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发行未上市、已上市、定增、老股转让、大宗交易、停牌和退市等全生命周期的股权估值参考图等。协会还于2018年12月17日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关于稳妥推进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私募基金行业普查相关事宜的通知》,称私募基金行业被首次纳入全国经济普查,并要求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自身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的信息报送义务,并于2019年4月底前填报2018年度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