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名思义,募集制度系对私募股权基金募集行为加以规范的风控制度,由于募集行为是否合法合规将直接关系到今后的基金投资、管理和退出,因此,该项制度对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下称“管理人”)而言显得尤为重要和关键。
该项制度系主要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2018.12更新)、《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版),以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加以制订。
募集制度应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首先,应明确募集主体。依据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的募集主体包括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销售机构,除此之外的任何机构和/或个人均不得募集私募基金。管理人如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不因委托募集而免除管理人依法承担的责任。
其次,应明确募集对象、募集原则和募集流程。募集对象即特定数量的合格投资者。募集原则包括非公开、限定人数、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等基本原则,以及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订的特别原则,如:资金优先、时间优先和权利保留。募集流程应遵循确定特定对象,进行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揭示基金风险,确认合格投资者,度过投资冷静期,以及对投资者进行回访确认等步骤。
第三,应明确募集过程中的包括刚性兑付在内的禁止性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禁止挪用或侵占基金财产和募集资金,禁止内幕交易,禁止规避或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禁止披露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以及禁止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以及募集机构向投资者进行刚性兑付等。
第四,应明确募集期满后的相关责任,包括募集失败的责任,募集完成后的基金备案,以及保存募集文件等。
第五,应明确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等事项。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有契约型、公司型和合伙型三种。对于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基金,建议在募集制度中明确其组织形式,并对该组织形式所对应的一些事项加以明确。
本文节选自杨春宝律师、孙瑱律师专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如需进一步了解制度模板和执行要点,请关注近期出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防控操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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