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试行)






一级资质:


1、企业近3年完成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项目总值2.0亿元以上,并承担过至少1项3000万元以上或至少4项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所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应具有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软件费用(含系统设计费、软件开发费、系统集成费和技术服务费)应占工程项目总值的30%以上(即不低于6O00万元);工程按合同要求质量合格,已通过验收并投入实际应用。


2、企业注册资本12OO万元以上,近3年的财务状况良好。


3、企业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等业务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0人,且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所占比例不少于80%。


4、企业总经理或负责系统集成工作的副总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工作经历;企业具有己获得信息技术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且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工作不少于5年的技术负责人;企业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财务负责人。


5、企业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有先进、完整的软件及系统开发环境和设备,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能力。


6、企业己按ISO 9000或软件过程能力成熟度模型等标准。规范建立完备的质量保证体系,并能有效地实施。


7、企业具有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并设立专门的机构。


8、企业具有系统的对员工进行新知识、新技术培训的计划,并能有效地组织实施。


9、企业没有出现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10、企业没有触犯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关法律的行为。


二级资质:


1、企业近3年完成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项目总值1.O亿元以上,并且承担过至少1项15OO万以上或至少3项8O0万以上的项目;所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应具有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软件费用(合系统设计费、软件开发费、系统集成费和技术服务费)应占工程项目总值的30%以上(即不低于3000万元);工程按合同要求质量合格,已通过验收并投入实际应用。


2、企业注册资本5OO万元以上,近3年的财务状况良好。


3、企业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等业务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0人,且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所占比例不少于80%。


4、企业总经理或负责系统集成工作的副总经理具有4年以上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工作经历;企业具有已获得信息技术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且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工作不少于4年的技术负责人;企业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财务负责人。


5、企业具有先进、完整的软件及系统开发环境和设备,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能力。


6、企业已按ISO 9000或软件过程能力成熟度模型等标准、规范建立完备的质量保证体系,并能有效地实施。


7、企业具有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并设立专门的机构。


8、企业具有系统的对员工进行新知识、新技术培训的计划,并能有效地组织实施。


9、企业没有出现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10、企业没有触犯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关法律的行为。


三级资质:


l、企业近3年完成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项目总值4000万元以上;所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应具有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软件费用(含系统设计费、软件开发费、系统集成费和技术服务费)应占工程项目总值的30%以上(即不低于12O0万元);工程按合同要求质量合格,已通过验收并投入实际应用。


2、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近3年的财务状况良好。


3、企业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等业务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且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所占比例不少于7O%。


4、企业总经理或负责系统集成工作的副总经理具有3年以上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工作经历;企业具有己获得信息技术相关专业的中级职称以上或硕士以上、且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工作不少于3年的技术负责人;企业具有助理会计师职称以上的财务负责人。


5、企业具有与所承担项目相适应的软件及系统开发环境和设备,具有一定的技术开发能力。


6、企业已按ISO 9000或软件过程能力成熟度模型等标准、规范建立完备的质量保证体系,并能实施。


7、企业具有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并设立专门的机构。


8、企业具有系统的对员工进行新知识、新技术培训的计划,并能有效地组织实施。


9、企业近3年内没有出现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10、企业没有触犯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关法律的行为。


四级资质:


l、企业近3年完成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项目总值1OOO万元以上;所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应具有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软件费用(含系统设计费、软件开发费、系统集成费和技术服务费)应占工程项目总值的30%以上(即不低于30O万元);工程按合同要求质量合格,已通过验收并投入实际应用。


2、企业注册资本3O万元以上,近3年的财务状况良好。


3、企业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等业务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且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所占比例不少于70%。


4、企业总经理或负责系统集成工作的副总经理具有2年以上从事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工作经历;企业具有己获得信息技术相关专业的中级职称以上或硕士以上、且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工作不少于2年的技术负责人;企业具有助理会计师职称以上的财务负责人。


5、企业具有与所承担项目相适应的软件及系统开发环境和设备,具有一定的技术开发能力。


6、企业已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能实施。


7、企业具有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并配备专门人员。


8、企业具有系统的对员工进行新知识、新技术培训的计划,并能有效地组织实施。


9、企业近3年内没有出现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10、企业没有触犯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关法律的行为。

最后编辑于:2024-04-19 23:15
  • 本站声明:本站所载之法律论文、法律评论、案例、法律咨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权人均为站长杨春宝高级律师本人。欢迎其他网站链接,但是,未经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摘编、转载。引用及经许可转载时均应注明作者和出处"法律桥",并链接本站。本站网址:http://www.LawBridge.org。
  •  
  •         本站所有内容(包括法律咨询、法律法规)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本站不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您在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请洽询有资质的律师。本站将努力为广大网友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不对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费服务作出正式的承诺。本站所载投稿文章,其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