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按照北京市情况,制定本程序。 二、凡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互联网站(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仔细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并按如下程序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网站www.beijing.org.cn为受理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申请的网上办公平台。 二、申请 四、申请单位在线填写并提交《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申请表》,未进行在线申请的互联网站,不接受书面申请。 五、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单位在线提交的《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申请表》后,开始对其登载新闻资格进行初审。 六、通过初审的申请单位可向主管部门领取并填写、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七、新闻网站应提交如下书面申请材料: 1、建立新闻网站申请书; 2、《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申请表》(一式四份); 3、依法成立网站的证明文件; 4、申请单位合法资格证明复印件(如报刊登记证或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 证等),加盖本单位公章; 5、新闻业务负责人资质证明及个人简历; 6、其他有关书面证明材料。 八、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应提交如下材料: 1、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申请书; 2、《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申请表》(一式四份); 3、依法成立网站的证明文件; 4、国家有关单位颁发的主办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5、新闻业务负责人资质证明及个人简历; 6、与省级以上新闻单位签订的转载新闻的协议书; 7、其他有关书面证明材料。 九、申请单位提交的书面申请应符合主管部门的要求。 十、申请单位提交的书面申请资料填写错误或与在线提交的申请内容不符 的,在十五日内修改并重新报送。 十一、书面申请材料通过当面递送方式送达。 三、审核及批准 十二、市级新闻单位新闻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 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核批准。 十三、市级以下新闻单位建立新闻网页,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国务院 新闻办公室备案。 十四、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 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核批准。 十五、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从事登载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的业务,应当同上述有关新闻单位签订协议,并将协议副本报主管部门备案。 十六、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登载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应当注明新闻来源和日期。 十七、互联网站链接境外新闻网站,登载境外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站发布的新闻,必须另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核批准。 四、公告 十八、主管部门将通过网上工作平台和市属新闻媒体对获得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资格的网站予以公告。 十九、公告内容包括: 1、网站名称; 2、网站域名; 3、网站地址、联系方法; 4、其他有关内容。 二十、对未获得批准的互联网站将由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二十一、获得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资格的互联网站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向主管部门申请变更。 二十二、申请变更的互联网站应提交如下材料: 1、主管部门批准该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证明文件; 2、《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变更申请表》; 3、变更申请单位,应提交合法资格证明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4、变更申请单位法人代表及互联网站负责人,应提交变更双方身份证复印 件; 5、变更新闻业务负责人的,应提交其资质证明及个人简历; 6、其他有关书面证明材料。 二十三、经国务院新闻办批准后,主管部门对批准变更的互联网站将予以公告。 六 注销 二十四、获得从事登载新闻资格的互联网站因故停止登载活动的,应由其申请单位自停发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注销申请,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注销其登载新闻资格。 二十五、申请注销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资格的互联网站应提交下列材料: 1、注销申请书; 2、主管部门批准该互联网站登载新闻的证明文件; 3、《互联网站登载新闻资格注销申请表》; 4、其他有关书面证明材料。 二十六、经国务院新闻办批准后,主管机关对互联网站登载新闻资格做出注销,并应自做出注销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申请单位并予以公告。 七、监督与处罚 二十七、经批准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网站负责人、新闻业务负责人及编辑人员应参加由主管部门组织的网络新闻业务培训。 二十八、经批准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网站新闻业务负责人应定期参加由主管部门召开的网络新闻业务工作会并接受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 二十九、主管部门通过电子邮件、来信、来访等形式接受社会各界对获得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资格网站的监督。 三十、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的网站应当记录提供的新闻内容及其发布时间,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天并在主管部门查询时,予以提供。 三十一、网站登载的新闻含有《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所列内容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十二、违反《暂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已取得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资格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资格。 (1)未取得开展从事登载新闻资格,擅自登载新闻的; (2)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登载自行采写的新闻或登载不符合《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来源新闻的,或者未注明新闻来源的; (3)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未与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新闻单位签订协议擅自登载其发布的新闻,或者签订的协议未履行备案手续的; (4)未经批准,擅自链接境外新闻网站,登载境外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站发布的新闻的。 三十三、互联网站登载新闻含有《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所列内容之一或者有《暂行规定》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主管部门将协调有关单位责令其关闭网站,并吊销其业务经营许可证。 八、附则 三十四、申请单位应依照本程序在60日内办理相应手续,逾期不办理申请的,视为放弃资格申请。 三十五、本工作程序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解释。 |
北京市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审批及管理工作程序
最后编辑于:2024-04-25 1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