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施行。该法较为全面地规定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界定、个人信息保护、网络产品服务的安全审查、个人信息及重要数据的跨境传输等,对网络运营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网络产品与服务提供者分别提出了相应的网络安全义务要求,同时也对任何个人和组织在安全保护、管理与信息规范收集、使用方面提出了网络安全义务要求。该法的施行,不仅对作为网络运营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网络产品与服务提供者的互联网相关企业的业务运营提出了更为规范且具有针对性的要求,其他企业在网络安全保护和管理等方面也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为配合该法的实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
此外,为进一步完善金融信息基础设施,以新技术应用促进“互联网+”行动计划、大数据发展行动的落实,推动实施金融标准化和网络空间安全战略,优化金融信息技术治理体系,全面提高金融服务能力,推动普惠金融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中国金融业信息技术“十三五”发展规划》,制定了包括建立多层次跨行业协调机制、配套重点领域建设所需政策、加强《规划》宣传与解读、建立《规划》实施督导机制、开展信息技术研究、建立《规划》动态调整机制、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大投入保障在内的保障措施。
今年二季度,相关主管部门还相继发布了一些新规定,加强互联网内容管控与执法。我们在此选择若干对行业发展影响较大的新法规予以简要介绍:
一、互联网及信息技术领域
1、《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7.5.2 发布,2017.6.1实施]
该办法是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实施,其主要内容如下:(1)规定了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对象,即关系国家安全的网络和信息系统采购的重要网络产品和服务。在此基础上,明确了该等产品和服务应满足的条件,即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或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确定影响国家安全的产品和服务;(2)规定了网络安全审查的内容,包括产品和服务自身的安全风险,以及被非法控制、干扰和中断运行的风险;产品及关键部件生产、测试、交付、技术支持过程中的供应链安全风险;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利用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便利条件非法收集、存储、处理、使用用户相关信息的风险;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利用用户对产品和服务的依赖,损害网络安全和用户利益的风险;以及其他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风险;(3)规定了实施网络安全审查的主体,即网络安全审查委员会、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网络安全审查专家委员会以及第三方评价机构,并明确了前述主体的具体分工。
2、《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7.5.2发布,2017.6.1实施]
该规定系对2005实施的版本进行的修订,与前一版本相比,此次修订主要针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监督管理体制、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管理要求,修订内容主要包括:(1)明确了需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即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2)将需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事项由“通过互联网登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和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修改为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3)调整了监督管理体制,将主管部门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调整为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除此以外还将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纳入监督管理体制,规定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与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别负责全国与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4)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提出了总编辑及从业人员管理、信息安全管理、平台用户管理等要求;(5)规定了与《网络安全法》相适应的个人信息保护要求。
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7.5.22发布并实施]
该实施细则旨在明确实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所涉及的具体操作问题,主要内容如下:(1)对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三类许可事项进行定义,并规定获准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的,可以同时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转载服务;获准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拟同时提供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服务许可;(2)规定了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需满足的条件,即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及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3)规定了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安全评估、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申请续办许可证以及申请办理注销手续所应提交的材料要求。
4、《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7.5.2 发布,2017.6.1实施]
该规定旨在对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实施行政执法,对违反有关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所应适用的程序进行规范,其主要内容如下:(1)规定了违反有关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执法主体和范围,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对违反有关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2)要求执法人员应当参加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组织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并经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或者考核合格,取得执法证后方可从事执法工作;(3)明确了违反有关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管辖,对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问题均进行了相应规定;(4)对违反有关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违法行为发生地”进行了定义,即“实施违法行为的网站备案地,工商登记地(工商登记地与主营业地不一致的,应按主营业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使用者所在地,网络接入地,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等”;(5)对违反有关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程序全过程,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听证、约谈、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等环节所应遵循的程序规定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其他重要新规还包括(详见法律桥网站TMT律师频道):
1、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宽带接入服务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2、关于印发《2017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金融业信息技术“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移动物联网(NB-IoT)建设发展的通知
5、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云计算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年)》的通知
二、软件和集成电路领域
重要新规包括(详见法律桥网站TMT律师频道):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
2、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国软件名城创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控制系统信息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指南》的通知
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执行新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费收费标准的公告
三、电信领域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7.6.27发布,2017.7.1实施]
该司法解释主要内容如下:(1)明确了应当认定构成“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的情形;(2)明确了构成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3)明确了构成非法生产、销售“黑广播”“伪基站”、无线电干扰器等无线电设备“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4)对案件所涉的有关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规定依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特定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其他重要新规还包括(详见法律桥网站TMT律师频道):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通信工程相关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2、关于继续执行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十三五”信息通信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意见
5、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电信网编号计划(2017年版)》的通告
作者简介:
杨春宝律师,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20余年,系上海最早的70后高级律师。杨律师入选国际知名法律媒体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国业务优秀律师”,荣获Finance Monthly“2017中国TMT律师大奖"和“2017中国并购律师大奖",并入围Finance Monthly“2016中国公司法律师大奖”,系Asia Pacific Legal 500和Asia Law Profiles多年推荐律师,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复旦大学法学院兼职导师、华东政法大学兼职研究生导师。杨律师执业领域为:公司、投资、并购和基金, TMT,房地产和建筑工程,知识产权,以及上述领域的争议解决。电邮:chambers.yang@dentons.cn
陈馨,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与法律硕士,具备优秀的英语和日语沟通能力。主要从事公司、投资和并购法律事务,TMT法律事务及房地产和建筑工程法律事务。电邮:xin.chen@denton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