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续“互联网+”概念,为继续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大力推动“互联网+”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培育行动,发挥大型信息化服务商的辐射带动作用,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信息化服务体系,深入推进基于互联网的信息技术应用,提高中小企业应用信息技术创业创新发展能力,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小企业信息化的指导意见》,制定了包括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加大财税金融扶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与加强信息化评测在内的保障措施。另一方面,按照国家电子商务“十三五”发展规划,结合地方电子商务和经济发展情况,为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实施体制机制和政策创新,强化市场的主导作用,进一步激发示范基地和电子商务企业活力,实现创新引领,协调发展,商务部颁布《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了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支持、优化营商环境、实施动态管理与加强宣传推广在内的保障措施。我们在此选择若干对行业发展影响较大的新法规予以简要介绍:
一、互联网及信息技术领域
1、《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7.1.6发布,2017.3.15 实施]
该办法主要内容如下:(1)规定了该办法适用的情形,即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通过网络购买商品,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退货的,适用该办法;(2)规定了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商品范围以及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商品范围;(3)规定了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以及商品完好标准;(4)较为详细地规定了退货程序;(5)对于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商品,要求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采取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措施进行明确标注;而对于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商品,要求网络商品销售者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6)明确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在退货程序中应履行的义务,包括与网络商品销售者订立协议、建立完善其平台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以及配套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制度等;(7)要求网络商品销售者建立完善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商品检验和处理程序。
2、《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2017.1.17发布并实施]
该通知主要内容如下:(1)明确了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工作重点;(2)在加强资质管理、查处非法经营方面,要求杜绝包括无证经营、超地域范围经营、超业务范围经营与转租转让经营许可证在内的非法经营行为;(3)针对IRCS、CDN业务规定了一定的过渡期,以《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施行之日即2016年3月1日为时间节点,对于2016年3月1日之前取得IDC许可的持证企业,若实际已开展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或CDN业务,应于2017年3月31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承诺2017年年底之前达到经营许可要求,并取得相应的电信经营许可证。未按期承诺的,自2017年4月1日起,应严格按照其经营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不得经营未经许可的相关业务。未按承诺如期取得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自2018年1月1日起,不得经营该业务;(4)要求各基础电信企业、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企业进行全面自查,切实整改网络接入资源管理不到位问题、违规自建或使用非法资源问题、层层转租问题与违规开展跨境业务问题;(5)针对违规开展跨境业务问题,规定未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自行建立或租用专线(含虚拟专用网络VPN)等其他信道开展跨境经营活动。基础电信企业向用户出租的国际专线,应集中建立用户档案,向用户明确使用用途仅供其内部办公专用,不得用于连接境内外的数据中心或业务平台开展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1.20发布,2018.1.1实施]
该通告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提交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申报资料,同时规范医疗器械网络安全的技术审评要求,主要内容如下:(1)规定了该指导原则的适用范围,即适用于具有网络连接功能以进行电子数据交换或远程控制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申报以及采用存储媒介以进行电子数据交换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的注册申报;(2)规定了注册人责任,即注册人应当在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过程(包括设计开发、生产、分销、部署、维护)中保证医疗器械产品自身的网络安全、应当结合自身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和医疗器械产品特点来保证医疗器械产品的网络安全、并可采用信息安全领域的良好工程实践来完善医疗器械产品的网络安全管理;(3)从数据考量、技术考量与现成软件考量三个方面规定了网络安全考量;(4)针对网络安全文档,将网络安全更新区分为重大网络安全更新与轻微网络安全更新,规定医疗器械产品发生重大网络安全更新应进行许可事项变更,而发生轻微网络安全更新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控制,无需进行注册变更;(5)明确了产品注册、许可事项变更与延续注册的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的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2.22发布并实施]
该通知对网络借贷资金银行存管制度作出了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1)定义了网络借贷资金,即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作为委托人,委托存管人保管的,由借款人、出借人和担保人等进行投融资活动形成的专项借贷资金及相关资金;(2)明确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作为委托人委托存管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符合的条件;(3)规定了委托人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应履行的职责;(4)将存管人限定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并对符合前述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存管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提出了部门设置、存管业务技术系统、内部制度、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能力与良好的信用记录等要求;(5)规定了存管人在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中应履行的职责;(6)规定了存管人与委托人开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应遵守的业务规范。
其他重要新规还包括(详见法律桥网站TMT律师频道):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移动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2、关于印发《“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的通知
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小企业信息化的指导意见
4、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5、商务部批准《电子商务商品验收规范》等34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的公告
6、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云计算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年)》的通知
7、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调整《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的通告
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软件和集成电路领域
重要新规包括(详见法律桥网站TMT律师频道):
1、国家版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关于停征软件著作权登记缴费有关事项的通告
2、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
三、电信领域
1、《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卫星网络申报协调与登记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2017.1.3发布,2017.3.1实施]
该通知主要内容如下:(1)要求拟使用卫星频率和轨道资源开展空间无线电业务需向国际电联申报卫星网络。如涉及办理空间无线电台执照、组建卫星通信网、卫星发射、电信业务经营等的,还需取得相应行政许可;(2)规定了投入使用卫星网络需履行国际电联规定的卫星网络申报、协调、登记以及维护等阶段的相关程序;(3)规定了卫星操作单位应满足的条件以及卫星操作单位拟申报卫星网络所需提供的材料;(4)规定了向国际电联申报的卫星网络应当符合的条件;(5)规定了卫星操作单位在卫星网络的国际协调中需履行的程序;(6)对卫星网络的登记与维护提出了相应的程序要求。
其他重要新规还包括(详见法律桥网站TMT律师频道):
1、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工业通信业标准化工作要点的通知
2、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87项电子、通信行业标准报批公示
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通信行业3项行业标准和4项国家标准报批公示
作者简介:
杨春宝律师,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20余年,系上海最早的70后高级律师。杨律师入选国际知名法律媒体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100位中国业务优秀律师”,荣获Finance Monthly“2017中国TMT律师大奖",并入围Finance Monthly“2016中国公司法律师大奖”,系Asia Pacific Legal 500和Asia Law Profiles多年推荐律师,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系复旦大学法学院兼职导师、华东政法大学兼职研究生导师。杨律师执业领域为:公司、投资、并购和基金, TMT,房地产和建筑工程,知识产权,以及上述领域的争议解决。电邮:chambers.yang@dentons.cn
陈馨,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与法律硕士,具备优秀的英语和日语沟通能力。主要从事公司、投资和并购法律事务,TMT法律事务及房地产和建筑工程法律事务。电邮:xin.chen@denton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