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律师,敬请专家评案: 95年9月应被告法人粮管所长邀请设计“蓼风挂面”商标图形,口头协议设计费用一万元,本人同时告诉对方设计图案属于著作权,支付设计费用后,办理许可公证,方能合法使用。95年10月,由粮管所申报注册商标,注册时被告把原件外围下面三分之一处LIAO FENG的方置由向中心改为向上,外围麦穗图形和主题未动。 98年9月16日成立蓼风食品总厂,独立核算,与粮管所同一个法人。蓼风产品从96年元月至2001年12月总实现销售收入5000多万元,利润600多万元。 从95年9月至96年10月多次向对方当面洽谈设计费用问题,多次告诉对方,拒付费用,未办理许可公正,擅自使用是侵犯著作权。在蓼风挂面产品畅销时,又生产蓼风面粉产品,被告未征得本人同意,擅自把蓼风商标图案扩大使用在面粉产品包装袋和厂微及街道、灯箱广告宣传等处,形成严重侵权。 97年元月3日书面摧要,1至7月协调摧要无果,97年10月诉至县法院,99年10月撤诉并重新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院一审于2000年10月至2001年11月结束法庭调查审理。 法人邀请设计图形、扩大使用于厂微、面粉产品包装袋上等,庭审时被告均认可。县法院开庭时,被告同意付费400元,中院庭审时被告认为不应把粮管所和蓼风食品总厂列为共同侵权及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40万元的诉讼请求过高。请您在百忙中提出宝贵的审理高见为感,多谢! 咨询人:余大江 余先生:您好! 著作权依法受保护,但是在很多情形下较难举证,好在本案被告已经对其邀请设计图形、扩大使用于厂微、面粉产品包装袋上等,在庭审时均予以认可。因此,被告未经许可,发表、复制您的设计作品,甚至篡改您的设计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已经构成侵权,被告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至于涉及委托设计,根据著作权法,委托合同未对作品的著作权作出约定的,著作权归于受托人,因此并不影响侵权认定。但是双方对于口头委托协议的认同程度却对赔偿额有很大影响,如果双方均认同一万元的设计费,则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被告的责任应是依约支付一万元设计费,对于其他侵权行为,则另行计算赔偿额。如果双方对于设计费并无一致认同,且无证据证明,则应按照著作权法规定的确定赔偿额的原则计算,即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杨春宝 律师 |
关于著作权侵权认定和赔偿(2002)
最后编辑于:2024-04-23 22:41